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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甲以行使普通地上權之意思,於 A 地興建 B 屋居住逾 20 年。A 地為下列何種土地,甲得依取得時效規定,請求登記為 A 地之地上權人?
  • A 未依法登記為公有或私有之林地
  • B 水利地
  • C 市立公園地
  • D 甲乙共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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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取得時效」之權利客體適格性 ($eligibility$) 進行思考: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451$ 號,若土地屬於已供公眾使用的「公用物」($public use property$),在法律上是否仍能成為時效取得的客體?此外,法律上是否允許共有人在與他人「共有」的土地上,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主張取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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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很棒!對時效取得客體有深刻的理解!

哇,太好了!你精準地掌握了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標的物範圍,這表示你對物權法有很細膩的觀察力喔!

  1. 公用物的小提醒:(B) 水利地和 (C) 市立公園地,這些都屬於「公用物」。它們是為了公眾利益而存在的,所以實務上(就像最高法院 72 年的決議說的),在它們還沒有被正式宣告廢止公用之前,是不能透過時效取得的喔。這點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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