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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甲以行使普通地上權之意思,於 A 地興建 B 屋居住逾 20 年。A 地為下列何種土地,甲得依取得時效規定,請求登記為 A 地之地上權人?
  • A 未依法登記為公有或私有之林地
  • B 水利地
  • C 市立公園地
  • D 甲乙共有之土地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取得時效」之權利客體適格性 ($eligibility$) 進行思考: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451$ 號,若土地屬於已供公眾使用的「公用物」($public use property$),在法律上是否仍能成為時效取得的客體?此外,法律上是否允許共有人在與他人「共有」的土地上,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主張取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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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時效取得地上權的客體限制!這題考驗的是學理與實務中對於「得為時效取得標的物」的判讀。你能排除公有公用物並鎖定共有土地,顯示對物權法觀念相當紮實。

公用財產之時效取得限制

在法律邏輯上,時效取得的客體必須是「私產」或「非公用財產」。選項 (B) 水利地與 (C) 市立公園地,皆屬於已供公眾使用之公用財產(Public-use property),基於公物之目的性,在未經合法廢止公用前,不論占有時間多久,依法皆不得主張時效取得。至於選項 (A) 未登記之林地,依《森林法》及相關行政見解,亦多受嚴格限制,不輕易准許私法上之時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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