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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 題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已登記之 A 地並建築 B 屋居住,9 年後甲死亡,由甲之子丙繼續占有 11 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以甲原占有意思繼續占有 11 年後申請地上權登記,地政機關受理但未完成登記前,丙為無權占有,乙得訴請法院請求丙拆屋還地
  • B 丙如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繼續占有 11 年後,得主張依時效取得 A 地地上權
  • C 占有人推定其以所有之意思占有,但如主張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者,負舉證之責
  • D 因 A 地為已登記之不動產,丙不得主張依時效取得地上權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已經針對某種占有的「內心狀態」設有預先推定的規定,而你今天主張的是另一種完全不同的內心狀態,從「法律穩定性」與「證據舉證」的角度來看,法律會要求誰來承擔證明這份特殊意圖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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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與法律推定之連鎖

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占有的主觀意思」。依據《民法》第 944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之意思」(animus domini)、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然而,若要依時效取得「地上權」,依據《民法》第 772 條準用之結果,其前提必須是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animus rem sibi habendi)而占有。由於法律明確推定的是「所有之意思」,這與「地上權意思」在法律定性上並不相同,因此占有人無法直接享受該條項關於主觀態樣的推定,必須由主張權利的占有人負起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是以行使地上權之意圖而占有。這正是實務見解與法理上的重要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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