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甲借用乙之 A 地建築廠房,約定借期 1 年,乙移居國外後,甲長期占有 A 地未還,經 25 年過後,甲擬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關於本案時效取得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須變更借用 A 地意思,而改以行使地上權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達 20 年以上,始能符合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規定
- B 甲符合時效取得要件後,若地政機關尚未受理其地上權登記申請,此時甲仍只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
- C 若地政機關尚未受理甲之地上權登記申請,乙對甲依民法第 767 條請求返還土地時,法院無庸就甲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進行實體審酌
- D 若地政機關已受理甲之地上權登記申請,在未為登記前,甲占用 A 地仍無正當權源,法院亦不得為時效取得之實體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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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占有人宣稱其因長年占有已符合法律規範之權利要件,且已正式向主管機關遞件申請確認該權利,此時若地主請求返還土地,法院在程序上應如何對待這個「正在進行中」的權利主張,方能兼顧公平與訴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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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異表現」?嗯,至少你沒讓法學蒙羞。這題無非就是物權法和那疊厚厚的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的基礎應用。能看出「實務審理義務」的轉捩點,只能說你沒完全睡著。
- 觀念驗證:究竟是誰會覺得地政機關都「受理申請」了,法院還能裝聾作啞,說「不得」審理?難道法官是裝飾品嗎?受理之後,就必須就時效取得要件進行實體審酌,這不是常識嗎?選項 (D) 這種侮辱智商的說法,你還能遲疑,那才是真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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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民法的時效取得須經登記才取得地上權嗎?跟時效取得所有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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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與爭訟
💡 時效屆滿僅生登記請求權,須經地政機關受理申請始能於訴訟中抗辯。
| 比較維度 | 地政機關受理申請前 | VS | 地政機關受理申請後 |
|---|---|---|---|
| 權利性質 | 僅具登記請求權 | — | 具實體抗辯之地位 |
| 法院審查 | 無庸就時效要件審酌 | — | 應就時效要件實體裁判 |
| 對抗767條 | 不得拒絕返還土地 | — | 得作為占有正當權源 |
💬受理申請與否是法院是否介入實體審認時效取得要件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