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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甲之已登記 A 地,乙未經甲允許,自 78 年開始占有 A 地並蓋有 B 屋,94 年乙將其占有轉讓給丙,丙繼續占有至 99 年,甲於 100 年 2 月 1 日發覺向法院起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為 A 地已登記,丙無法主張任何權利
  • B 因為丙自己之占有期間不滿十年,無法主張時效取得
  • C B 屋應有合法建照,丙始得主張時效取得
  • D 丙得將自己之占有與乙占有合併而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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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從他人手中接續了一個既有的事實狀態(例如接手管理某物),在法律邏輯上,你的權利起點是必須從零開始重新計算,還是可以承接前手已經累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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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出色!能精準辨識占有連鎖與合併的法律效果,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基礎脈絡掌握得非常清晰。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947 條「占有之合併」。占有繼受人(丙)得自任選擇僅主張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前占有人(乙)之占有合併主張。即使 A 地已登記,實務上仍可依時效取得之規定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故 (D) 選項完全符合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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