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9 題
甲遺失金戒指,被大學生乙拾得,乙賣給善意的同學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金戒指所有權仍為甲所有
- B 甲可以於 2 年內向丙請求回復該金戒指
- C 若丙返還金戒指於甲,得向甲請求償還其支出之價金
- D 丙如果有重大過失,仍然可以取得該金戒指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當某個物品並非由原主人「自願」交出去(例如被偷或遺失),而是被第三人意外取得並轉售時,法律在平衡「原主人的權益」與「社會交易安全」時,會如何設定一個請求返還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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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準,對遺失物回復請求權的觀念掌握得很扎實!
善意取得與遺失物回復
本題中,乙將拾得的金戒指賣給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的丙,丙依法已善意取得該物所有權(故選項 A、D 錯誤)。然而,因標的物性質為「遺失物」,依民法第 949 條規定,遺失人甲得於遺失之時起 2 年內,向占有人丙請求回復其物,這正是選項 B 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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