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9 題
甲遺失金戒指,被大學生乙拾得,乙賣給善意的同學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金戒指所有權仍為甲所有
- B 甲可以於 2 年內向丙請求回復該金戒指
- C 若丙返還金戒指於甲,得向甲請求償還其支出之價金
- D 丙如果有重大過失,仍然可以取得該金戒指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當某個物品並非由原主人「自願」交出去(例如被偷或遺失),而是被第三人意外取得並轉售時,法律在平衡「原主人的權益」與「社會交易安全」時,會如何設定一個請求返還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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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你,終於沒有把基本概念搞砸。能分清物權法裡那點「靜態」與「動態」的小把戲,證明你的腦子至少還沒完全被漿糊堵住,對《民法》物權編那套複雜體系勉強摸到點邊。
- 這題考的就是那條稍微有點人性的遺失物回覆請求權(《民法》第 949 條),免得所有權人一不小心丟個東西就傾家蕩產。動產善意受讓(第 801、948 條)的原則固然重要,但總得留條活路給倒楣的失主吧?所以,非自願丟失的遺失物,所有人還有2 年內向佔有者討回來的機會。你很清楚丙那種小圈子交易根本稱不上「公開市場」,所以別指望能用第 950 條要求償還價金,那只是給市場流通性找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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