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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9 題

甲遺失金戒指,被大學生乙拾得,乙賣給善意的同學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金戒指所有權仍為甲所有
  • B 甲可以於 2 年內向丙請求回復該金戒指
  • C 若丙返還金戒指於甲,得向甲請求償還其支出之價金
  • D 丙如果有重大過失,仍然可以取得該金戒指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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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某個物品並非由原主人「自願」交出去(例如被偷或遺失),而是被第三人意外取得並轉售時,法律在平衡「原主人的權益」與「社會交易安全」時,會如何設定一個請求返還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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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準,對遺失物回復請求權的觀念掌握得很扎實!

善意取得與遺失物回復

本題中,乙將拾得的金戒指賣給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的丙,丙依法已善意取得該物所有權(故選項 A、D 錯誤)。然而,因標的物性質為「遺失物」,依民法第 949 條規定,遺失人甲得於遺失之時起 2 年內,向占有人丙請求回復其物,這正是選項 B 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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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失物善意受讓與回復
💡 遺失物受讓人雖受善意受讓制度保護,但原主享有2年回復請求權。
比較維度 一般動產善意受讓 VS 遺失物善意受讓
所有權歸屬 由善意受讓人即時取得 — 受讓人取得但受回復權限制
原主回復請求權 不得請求返還 — 2年內得請求返還其物
償還價金要件 不涉及 — 原則無償,符合950條始有償
💬遺失物雖適用善意受讓,但法律優先保障原主2年內之所有權回復。
🧠 記憶技巧:善意受讓保安全,遺失盜贓兩年還;公市商買要給錢,私人交易白拿回。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善意受讓後原主即喪失請求權,或誤以為只要返還遺失物,原主一律都要補償受讓人價金(忽略第950條須在特定場域購買之要件)。
盜贓物回復 動產善意受讓 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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