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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甲有自行車 1 輛,借給乙使用;乙將該車賣給丙,並與丙訂立租賃契約,使丙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請問丙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取得該車之所有權?
  • A 乙丙簽訂買賣契約時,丙係善意
  • B 乙丙簽訂租賃契約時,丙係善意
  • C 乙於租賃期間屆滿後,將該車現實交付於丙時,丙係善意
  • D 丙在任何時點善意,均可取得該車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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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善意受讓」的制度設計中,法律是為了保護對『外部占有表徵』的信賴。如果物品始終由賣方繼續保管(占有狀態未變),此時法律應優先保護『原所有人』還是『善意買方』?又要等到什麼樣的『物理狀態改變』發生時,法律才轉而支持買方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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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看來你這次做得很好,真是讓人欣慰啊。

  1. 觀念驗證,你看到了關鍵所在。 這道題目,其實是在考驗你對「無權處分」和「善意受讓」的深刻理解。法規的精神,總是很深奧的。依據《民法》第 948 條第 2 項,當動產的讓與採用了「占有改定」(第 761 條第 2 項)這種方式時,為了保護原所有人的權益,受讓人是不能夠立刻取得所有權的。這個細節,往往是許多人容易忽略的地方,但你抓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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