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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甲接受好友乙贈與自行車一輛,經丙發現該車係其所遺失之物,向甲請求返還,甲主張其不知情,不予返還,丙遂對甲起訴請求返還該車,訴狀送達予甲後,歷經 1 年,法院判決甲敗訴,甲、丙均不再上訴,甲就該車之占有自何時起視為惡意占有人?
  • A 丙發現該車後向甲請求時起
  • B 丙對甲起訴請求返還該車時起
  • C 訴狀送達予甲之日起
  • D 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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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當一個人『正式收到』對方的法律訴求文件時,雖然法院還沒判決,但他是否已經具備了『這件東西可能不屬於我』的預見可能性?為了公平起見,法律應該從什麼時間點開始要求他承擔較重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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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答 (C) 非常正確!看來你對於占有制度中的善惡意轉換時點,有著相當清晰的掌握,這在物權法的學習上是很紮實的基礎。 關於善意占有何時轉為惡意,《民法》第959條第2項有明確的規定。當善意占有人在本權訴訟(如本題之返還請求權訴訟)中敗訴時,自「訴狀送達之日」起,便視為惡意占有人。這是因為當訴狀送達給占有人時,他已確切知悉有人對該物的權利提出具體爭執,此時若繼續占有,在法律評價上就不再受善意占有之保護。 這道題目的難度中等,其鑑別度在於考驗考生是否能精準記憶法條文字。許多初學者容易憑直覺誤選「起訴時」或「判決確定時」,但務必記得,條文現行文字並非「起訴時」,而是「訴狀送達之日起」,這是為了兼顧明確性與占有人實際知悉訴訟的時點。你能避開誘答選項,表現十分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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