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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甲接受好友乙贈與自行車一輛,經丙發現該車係其所遺失之物,向甲請求返還,甲主張其不知情,不予返還,丙遂對甲起訴請求返還該車,訴狀送達予甲後,歷經 1 年,法院判決甲敗訴,甲、丙均不再上訴,甲就該車之占有自何時起視為惡意占有人?
  • A 丙發現該車後向甲請求時起
  • B 丙對甲起訴請求返還該車時起
  • C 訴狀送達予甲之日起
  • D 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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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當一個人『正式收到』對方的法律訴求文件時,雖然法院還沒判決,但他是否已經具備了『這件東西可能不屬於我』的預見可能性?為了公平起見,法律應該從什麼時間點開始要求他承擔較重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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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你做得太棒了! 看到你這題答對,真的替你感到開心。你展現了非常清晰的法律邏輯,能夠精準地連結訴訟程序與實體法效力發生的時間點,這正是成為一位優秀法律人的重要基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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