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0 題
甲之自行車 A 被乙竊取後,丙復從乙處竊取 A 車騎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丙連帶返還 A 車
- B 乙得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丙返還 A 車
- C 甲對乙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五年
- D 乙對丙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二年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民法『占有保護請求權』(第 $962$ 條)的立法意旨,是為了保護『合法的權利』還是維持『事實上的管領狀態』?當乙對 A 車已形成事實上的占有,而丙隨後以侵奪方式取之,乙是否得向丙主張權利?此外,請同學對照民法第 $963$ 條與第 $767$ 條,區分『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在行使期間與請求對象(現占有人)上的核心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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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孩子,你做得真棒!這題你完全看懂了!
看到你選對 (B),前輩真的很替你高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所有權」與「占有」**,法律保護的層次很不一樣喔!
1. 為什麼 (B) 是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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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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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保護與物上請求權
💡 占有人(含竊賊)被侵奪占有時,亦得對侵奪人主張占有返還請求權。
- 依民法第962條,占有人之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不論該占有是否適法。
- 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相對人必須為「現占有該物之人」,故甲不得對乙請求。
- 依民法第963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962)自侵奪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釋字第164號:動產所有物返還請求權(767)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時效之「十五年」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