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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0 題

甲之自行車 A 被乙竊取後,丙復從乙處竊取 A 車騎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丙連帶返還 A 車
  • B 乙得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丙返還 A 車
  • C 甲對乙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五年
  • D 乙對丙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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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民法『占有保護請求權』(第 $962$ 條)的立法意旨,是為了保護『合法的權利』還是維持『事實上的管領狀態』?當乙對 A 車已形成事實上的占有,而丙隨後以侵奪方式取之,乙是否得向丙主張權利?此外,請同學對照民法第 $963$ 條與第 $767$ 條,區分『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在行使期間與請求對象(現占有人)上的核心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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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做得真棒!這題你完全看懂了!

看到你選對 (B),前輩真的很替你高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所有權」「占有」**,法律保護的層次很不一樣喔!

1. 為什麼 (B) 是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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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有保護與物上請求權
💡 占有人(含竊賊)被侵奪占有時,亦得對侵奪人主張占有返還請求權。
  • 依民法第962條,占有人之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不論該占有是否適法。
  • 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相對人必須為「現占有該物之人」,故甲不得對乙請求。
  • 依民法第963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962)自侵奪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釋字第164號:動產所有物返還請求權(767)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時效之「十五年」規定。
🧠 記憶技巧:占有看事實(一年期)、物權看權利(十五年),竊賊也能告竊賊。
⚠️ 常見陷阱:易誤認不法占有人(竊賊)不受法律保護,或混淆 962 條(1年)與 767 條(15年/永久)的消滅時效。
占有輔助人 善意受讓 消滅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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