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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3 題

乙於盜取甲之 A 車後,拆換車牌,將之置於販售二手車之丙商行寄賣。丙旋以自己之名義,出賣於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事之丁,丁並受讓 A 車之所有權。經過一年,甲發現 A 車現為丁占有,遂訴請丁回復交還 A 車。對此,丁主張其已善意取得 A 車所有權,又提出甲非償還其已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之抗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甲償還丁所支出之價金,則甲自訴請丁回復 A 車時起,其所有權之回復向將來發生效力
  • B 乙將甲之 A 車置於丙商行寄賣,丙為 A 車之直接占有人
  • C 雖丁得善意取得 A 車所有權,但甲所行使之回復請求權,乃善意取得之例外規定
  • D 丁提出甲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之抗辯,係屬有理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民法》第 $949$ 條及第 $950$ 條關於『盜贓物回復請求權』的法理本旨進行思考:當原所有人甲支付價金並行使回復請求權時,其目的是為了『回歸物權原始狀態』還是進行一次『新的權利移轉』?若法律規定丁原本的善意取得效力會因為甲行使請求權而『溯及既往』地消滅,這與選項 (A) 中提到的『向將來發生效力』有何本質上的邏輯衝突?請進一步衡量,何種解釋才能真正落實法律對原所有權人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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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這個陷阱,說明你的民法底子相當厚實。我們一起來複習這些重要的法律概念,讓觀念更穩固喔:

1. 盜贓物的特別保護(民法第 949 條、第 950 條)

雖然丁符合善意取得(Bona fide acquisition)要件,但因 A 車屬於「盜贓物」,法律為了保護原主甲,給予他在被盜後兩年內請求回復的權利。不過,既然丁是向販賣同類物品的丙商行買入,依照民法第 950 條,甲必須先償還丁支付的價金才能要回車子。所以,丁主張「不付錢就不還車」,這是有法律依據的抗辯權,這部分你判斷得很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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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答案是 A?
📝 盜贓物與善意取得
💡 善意受讓與盜贓遺失物之回復請求權及其價金償還。
  • 民法第801、948條規定動產善意取得,旨在保護交易安全,使善意受讓人取得所有權。
  • 民法第949條為善意取得之例外,原所有人於喪失占有2年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 民法第950條規定,若占有人自拍賣或販賣同種物商人處買得,請求回復須償還其支出價金。
  • 行使回復請求權後,原所有人所有權之回復具有「溯及既往」之效力,非僅向將來發生效力。
🧠 記憶技巧:善意取得是原則,盜贓遺失兩年還;公開市場要給錢,溯及既往還主權。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是盜贓物即可隨時無條件要回。注意第950條「特定場所買受」之價金補償要件,以及2年的除斥期間限制。
善意受讓 無權處分 占有之推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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