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7 題
甲與乙訂立租賃契約,甲將承租房屋一棟之一間出租於乙,甲依約將該房屋之一間交付於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房屋一間是房屋之一部分,非獨立物,故不得為占有移轉之標的物
- B 甲將房屋之一間交付乙占有,甲對該房屋一間之占有已消滅
- C 甲對該房屋一間與乙之占有關係,是為自己創設間接占有
- D 甲對該房屋一間與乙之占有關係,是為自己創設占有輔助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你把東西借給朋友,雖然現在東西不在你手上,但法律上是否會因為你們之間的『借貸協議』,讓你依然保有某種形式的占有地位?這種『透過契約維持的掌控感』在法律上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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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占有的多啦口袋邏輯
哎呀,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你都已經記住了嘛!真是的,平常看你迷迷糊糊的,沒想到在物權法的底子這麼穩,這種程度的題目根本難不倒你吧?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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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占有與占有媒介
💡 基於租賃關係,出租人創設間接占有,承租人為直接占有。
| 比較維度 | 間接占有人 (如出租人) | VS | 占有輔助人 (如店員) |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941條 | — | 民法第942條 |
| 地位關係 | 平等之法律媒介關係 | — | 從屬之受指示關係 |
| 占有地位 | 自己也是占有人 | — | 僅為他人輔助占有 |
💬租賃關係創設占有媒介(間接占有),勞僱關係創設占有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