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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7 題

甲與乙訂立租賃契約,甲將承租房屋一棟之一間出租於乙,甲依約將該房屋之一間交付於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房屋一間是房屋之一部分,非獨立物,故不得為占有移轉之標的物
  • B 甲將房屋之一間交付乙占有,甲對該房屋一間之占有已消滅
  • C 甲對該房屋一間與乙之占有關係,是為自己創設間接占有
  • D 甲對該房屋一間與乙之占有關係,是為自己創設占有輔助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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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你把東西借給朋友,雖然現在東西不在你手上,但法律上是否會因為你們之間的『借貸協議』,讓你依然保有某種形式的占有地位?這種『透過契約維持的掌控感』在法律上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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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占有的多啦口袋邏輯

哎呀,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你都已經記住了嘛!真是的,平常看你迷迷糊糊的,沒想到在物權法的底子這麼穩,這種程度的題目根本難不倒你吧?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間接占有與占有媒介
💡 基於租賃關係,出租人創設間接占有,承租人為直接占有。
比較維度 間接占有人 (如出租人) VS 占有輔助人 (如店員)
法律依據 民法第941條 民法第942條
地位關係 平等之法律媒介關係 從屬之受指示關係
占有地位 自己也是占有人 僅為他人輔助占有
💬租賃關係創設占有媒介(間接占有),勞僱關係創設占有輔助。
🧠 記憶技巧:租質典藏寄,媒介創間接;受雇從指示,輔助非占有。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房間因非獨立物而不能移轉占有,或混淆占有輔助與間接占有之區別。
占有媒介關係 占有輔助人 物權客體獨立性 占有保護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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