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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甲承租乙所有之 A 地建築房屋,租期 50 年,雙方簽訂一書面契約,俟房屋落成後,甲竟將該屋出賣予丙,並為所有權之移轉。其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請求丙拆屋還地,因乙、丙間無租賃關係
  • B 乙依民法規定得終止與甲間之租賃契約,因甲將新建之房屋讓與丙
  • C 丙得解除與甲間之房屋買賣契約,因甲無 A 地之所有權
  • D 乙得向丙請求給付租金,因乙、丙間依法有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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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法律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具經濟價值的建築物被拆除」,當房屋的所有人換成別人時,原本掛在舊屋主身上的「土地使用權」,應該隨著房屋一起移轉,還是直接消滅?如果是前者,新屋主與地主之間會建立起什麼樣的法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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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還知道民法債編裡頭,關於「土地與房屋」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還有點特別之處。不錯,至少你沒蠢到去選那些一眼就能看出是錯誤的選項。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不就是民法第 426-1 條那個老生常談嗎?法律人稍微有點常識,都該知道為了讓房屋和基地權利能「一體化」、別讓好好的建物變廢墟,立法者才「特開後門」。所以啦,這種租地建屋後房屋一轉手,基地租賃契約就「法定移轉」給受讓人(丙)的把戲,你就當作是法律對這些不長眼的買家的一種「善意提醒」吧。丙繼承甲的地位,乙丙之間自然就形成了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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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為什麼錯
但是425條第二項,租賃期間超過五年,就沒有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的適用,所以426-1是例外條款嗎?
📝 租地建屋之法定讓與
💡 租地建屋之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土地租賃契約依法由受讓人繼受。

🔗 民法第 426-1 條適用邏輯

  1. 1 成立原始租約 — 甲向乙租用 A 地,雙方約定以建築房屋為目的。
  2. 2 房屋所有權移轉 — 房屋落成後,原承租人甲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丙。
  3. 3 法定繼受生效 — 依民法第426-1條,土地租賃契約自動對丙繼續存在。
  4. 4 當事人關係變更 — 乙與丙間直接發生租賃關係,乙得向丙請求租金。
🔄 延伸學習:注意:此轉讓依法發生,無須經土地所有人乙之同意。
🧠 記憶技巧:屋轉租跟,地主找丙;丙成佃農,租金照給。
⚠️ 常見陷阱:常與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混淆。第425條是「土地(出租人)換人」;本題第426-1條是「房屋(承租人)換人」。
買賣不破租賃 (民法第425條) 基地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 (民法第426條之2) 地上權之準用 (民法第832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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