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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 題

甲乙為朋友,基於互信,乙將其所有 A 屋出租予甲,雙方以口頭訂立二年租賃契約,且僅口頭約定每個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1,000 元,除此之外並無任何特殊限制約定。甲之同事丙找不到合適房子,於是甲將其所承租之 A 屋分租於丙,丙給付甲租金 10,000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之租賃契約無效
  • B 甲分租給丙之房間之衛浴設備故障,雖然分租給丙使用,但甲仍得請求乙修繕,乙不得拒絕
  • C 乙得逕向丙請求給付 10,000 元之租金
  • D 乙與丙向來不和,乙對於甲分租給丙一事,不甚滿意,乙得以甲違法分租為由,終止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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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租賃關係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是對價於他所提供的什麼義務?如果契約中沒有特別限制承租人如何分配空間的使用,那麼當房屋設備損壞導致『無法依約定狀態使用』時,出租人原本承諾的維護責任,會因為實際居住者的身分變動而自動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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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與點評:『喔,恭喜你,你居然沒在這題犯下那些「普遍」的錯誤。』

能精準辨識不定期租賃房屋部分轉租的法律效果,看來你的民法債編基礎至少還『勉強』能看。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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