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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 題

甲乙為朋友,基於互信,乙將其所有 A 屋出租予甲,雙方以口頭訂立二年租賃契約,且僅口頭約定每個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1,000 元,除此之外並無任何特殊限制約定。甲之同事丙找不到合適房子,於是甲將其所承租之 A 屋分租於丙,丙給付甲租金 10,000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之租賃契約無效
  • B 甲分租給丙之房間之衛浴設備故障,雖然分租給丙使用,但甲仍得請求乙修繕,乙不得拒絕
  • C 乙得逕向丙請求給付 10,000 元之租金
  • D 乙與丙向來不和,乙對於甲分租給丙一事,不甚滿意,乙得以甲違法分租為由,終止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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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租賃關係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是對價於他所提供的什麼義務?如果契約中沒有特別限制承租人如何分配空間的使用,那麼當房屋設備損壞導致『無法依約定狀態使用』時,出租人原本承諾的維護責任,會因為實際居住者的身分變動而自動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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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精準辨識不定期租賃房屋部分轉租的法律效果,展現了紮實的民法債編基礎。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房屋租賃與轉租規範
💡 不動產租約形式要件與房屋部分轉租之合法性判斷
比較維度 房屋部分轉租 VS 房屋全部轉租
原則規定 原則准許(不需同意) 原則禁止(需經同意)
法源依據 民法第443條第1項但書 民法第443條第1項前段
違背後果 不構成違約,不可終止 出租人得隨時終止租約
💬房屋部分轉租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承租人有法定轉租權。
🧠 記憶技巧:一年無書面定不期,房屋部轉准先行,修繕責任不因轉,契約相對莫亂請。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民法第422條的法律效果,誤以為無書面即無效(實為視為不定期);以及忽略第443條對於「房屋部分轉租」採取原則准許的特殊規定。
不定期租賃之終止限制 租賃物修繕義務與費用償還 違法轉租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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