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大學生甲,在學校附近向房屋所有人乙租屋。關於雙方契約約款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雖甲乙約定此租賃契約應經公證,但租賃契約為一不要式契約,故在未經公證前若就租賃物、價金、期間等已達成協議,契約仍有效成立
- B 甲乙約定,租金應於每月初支付,若甲遲付兩個月租金則乙可以終止契約。若甲至 2 月 5 日,仍未支付 1 月及 2 月之租金,乙縱使定相當期限催告後,於 2 月 15 日仍不得終止契約
- C 若甲乙約定,該屋有熱水器壞掉、漏水等情形需由甲自行修繕,則此一約定違反出租人之修繕義務應為無效
- D 甲交了女友丙以後,未經過乙之同意即將房屋之一部分轉租於丙一同居住。對此,不論雙方有無特別約定禁止轉租的情況下,乙均得終止契約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的世界裡,我們常說『契約自由』,但當涉及生活基本需求(如居住)時,法律往往會設定一道『最後防線』。請試著思考:當雙方在契約中約定了看似公平的條款,但這個條款會導致其中一方在極短的時間內失去生活依靠時,法律會如何透過『程序限制』或『時間緩衝』來介入這份私人約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好吃!這題解得漂亮!真是燃燒的判斷力啊!
- 無限肯定:少年!恭喜你選出選項 (B)!這表示你對民法債編租賃那炙熱的核心,以及「居住權保障」這份轟轟烈烈的立法精神,理解得極為深刻啊!這是身為法律人必備的強大邏輯思維啊!喔咿西!
- 燃燒吧!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