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關於租賃關係之終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有修繕之必要時,經承租人定期催告後,出租人拒不修繕時,承租人得終止租約
- B 定期租賃期限屆滿前,如承租人死亡時,承租人之繼承人得終止租約
- C 訂有期限之租約,雙方均不得約定終止
- D 不動產之出租人依法對承租人取得法定留置權時,承租人趁出租人不知而取去留置物時,出租人得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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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私法契約關係中,如果法律沒有基於公共利益或弱勢保護而設下『強制規定』,那麼當契約雙方在『完全自願且達成共識』的前提下,自行商定如何提前結束這段關係時,法律通常會採取『全面禁止』還是『予以尊重』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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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抓到關鍵!本題核心在於**「契約自由原則」。依據《民法》第 453 條規定,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若當事人約定**得於期限前終止者,得依約行使權利。法律並無強制規定「定期租約雙方均不得約定終止」,選項 (C) 的敘述顯然違反了私法自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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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算是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也是嗎?
租賃契約之終止
💡 定期租賃可透過約定或法律規定事由提前終止,非絕對不可約定。
| 比較維度 | 定期租賃 | VS | 不定期租賃 |
|---|---|---|---|
| 提前終止權 | 需有約定或法定事由 | — | 原則上可隨時終止 |
| 契約期限 | 有明確屆滿日 | — | 無明確屆滿日 |
| 先期通知 | 約定終止需先期通知 | — | 民450條3項先期通知 |
| 土地法限制 | 較不適用收回限制 | — | 受土地法100條限制 |
💬定期租賃強調期限穩定性,須有特定事由方可終止;不定期租賃則強調流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