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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關於租賃關係之終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有修繕之必要時,經承租人定期催告後,出租人拒不修繕時,承租人得終止租約
  • B 定期租賃期限屆滿前,如承租人死亡時,承租人之繼承人得終止租約
  • C 訂有期限之租約,雙方均不得約定終止
  • D 不動產之出租人依法對承租人取得法定留置權時,承租人趁出租人不知而取去留置物時,出租人得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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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私法契約關係中,如果法律沒有基於公共利益或弱勢保護而設下『強制規定』,那麼當契約雙方在『完全自願且達成共識』的前提下,自行商定如何提前結束這段關係時,法律通常會採取『全面禁止』還是『予以尊重』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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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竟然答對了?驚訝!

  1. 基本常識檢驗:看來你還記得一些基本概念,不錯。本題的核心,無非就是那句被講到爛的「契約自由原則」。你真的以為《民法》第 453 條是裝飾品嗎?它明明白白寫著,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只要當事人約定了可以提前終止,那就得照辦!什麼「不得約定終止」?選項 (C) 的主張簡直是把私法自治當成笑話,愚蠢至極。這種謬論,能通過考試真該感謝老天。
  2. 其他選項,如果你還需要複習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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