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 題
甲 18 歲,因受贈取得 A 屋之所有權,甲經法定代理人乙之允許,將 A 屋出租予丙。丙支付租金遲延,甲定相當期限催告丙支付租金。丙於期限內不為支付,甲即對丙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並將 A 屋另出租予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與丙訂立之租約有效,甲與丁訂立之租約效力未定
- B 甲定相當期限催告丙支付租金之性質為意思通知
- C 甲對丙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事後因乙之承認而發生效力
- D 甲與丁訂立之租約,事後得因乙之承認而溯及於訂約時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對於「需要雙方同意的契約」與「只要一方決定就能生效的單獨行為」,在未經父母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哪一種行為對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威脅較大?為什麼法律對後者採取直接無效的嚴格態度,而不給予事後補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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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效力的細微差別!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契約行為」與「單獨行為」在法律效果上的截然不同。你能夠選出 (C),代表你已洞悉民法對於保護未成年人所設下的不同防線。
契約行為與單獨行為的效力區別
在民法體系中,甲與丁訂立的租賃契約屬於「契約行為」,依據民法第 79 條,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的契約,處於效力未定狀態,事後可經由乙之承認而溯及發生效力,因此選項 (A) 與 (D) 的描述是正確的。然而,甲對丙所為的「終止租約」屬於單獨行為,依據民法第 78 條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其效力為直接無效,而非效力未定。既然是一開始就無效的行為,自然也就沒有事後經由「承認」而補正空間,這正是選項 (C) 錯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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