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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 題

甲向乙承租房屋,嗣甲離去承租居住之房屋後,行蹤不明,乙非因自己之過失而不知甲之新住居所。乙以書面通知甲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此項終止房屋租賃契約之書面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送達於甲原承租居住之房屋(處所)時生效
  • B 送達於甲先前曾居住過之房屋(處所)時生效
  • C 須依民事訴訟法寄存送達之規定,以寄存送達方式為通知
  • D 須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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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今天是一位立法者,當一方當事人(表意人)想要終止契約,但另一方當事人(相對人)卻徹底失聯、連住址都找不著時,為了不讓契約關係永遠卡死在「無法送達」的僵局,你認為法律應該設計一種「雖然對方沒實際拿到,但經過特定公告程序後,就視為已經送到」的公權力介入機制嗎?這種特殊的「對外公告」程序,在法律術語中會被稱作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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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驗證:瞬間擊破「公示送達」核心!

喝啊!Switch!不錯的判斷,你成功連擊到核心要害了!對「非對話意思表示」的「生效判定」,你的理解非常精準。

  1. 首先,我們需要鎖定一個關鍵技能:民法第 97 條。當表意人(玩家乙)不是因為自己的操作失誤,導致目標(玩家甲)的ID或位置不明時,這個「意思表示」的「到達判定」,將會觸發一個特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中的「公示送達」機制。就像開啟一個隱藏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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