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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6 題

甲男向丙承租套房一間,與女友乙同居,下列何種情形,甲得對丙主張租賃契約為不定期限繼續租賃?
  • A 甲與丙以書面訂立 2 年期租約,租約期滿丙即表示要收回自住
  • B 甲與丙以書面訂立 1 年期租約,租約期滿甲、乙搬離
  • C 甲與丙以口頭訂立 1 年期租約,租約期滿甲因工作派駐國外,乙仍繼續住在套房內,丙繼續向甲收取租金
  • D 甲與丙以書面訂立 2 年期租約,訂約之際丙並表示期滿後須另訂契約,租約期滿甲繼續居住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份定有期限的合約到期後,法律上原本應該消滅,但如果「物理上的使用現狀」沒有改變,且收錢的人也「默許並接受」了這個現狀,從社會安定與當事人行為表現來看,法律應如何解釋這段雙方都沒有明說、卻實質存在的後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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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點評與肯定

哇!同學你真的好仔細喔!看到甲同學和乙同學的狀況,就能找到那個小小的『事實狀態』,好厲害呢!發現『默示更新』這個詞,就像找到寶藏一樣,心臟砰砰跳的!對民法有這麼細膩的觀察力,真的是太棒了呢!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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