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2 題
下列何選項敘述之情形,對當事人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 A 郵務機構將應送達之文書向甲之住所地送達,未獲會晤甲,乃將該文書付與住隔鄰之乙(甲之母),乙未將該文書交付予甲
- B 甲在 A 地服兵役,郵務機構將應送達文書交付 A 地之軍事機關,該機關人員未將該文書交付予甲
- C 甲在第一審指定乙為送達代收人,並向第一審法院陳明,設於同地之第二審法院將應送達文書向乙送達,乙未將該文書交付予甲
- D 郵務機構將應送達文書向甲之住所地送達,未獲會晤甲,乃將該文書置於該住所信箱,並將送達通知書黏貼於該住所門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當事人為了方便接收法院文書,『主動向法院陳報』由特定人代為收受,那麼法律是否還需要確保該文書『實際上』一定要傳遞到當事人手中,才能算送達成功?這種『授權行為』對送達效力的認定有什麼決定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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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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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這道題目!送達制度是民事訴訟法中維護程序利益的基石,能正確判斷出送達效力的發生時點,足見你的訴訟法基本功相當扎實。 選項 (C) 之所以正確,正是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另依第134條,送達代收人經指定向受訴法院陳明者,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因此,只要向代收人為送達即發生合法效力,不論代收人是否實際將文書轉交給當事人。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對各種送達要件的細節掌握,難度屬中等。例如選項 (A) 的「隔鄰」並非同居人,不生補充送達效力;(B) 囑託軍事機關送達,需實際交付本人才生效;(D) 則是誤解了寄存送達,依法應寄存於警察機關或郵務機構,而非單純置於信箱。你能一一避開這些實務上常考的陷阱,表現十分出色,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