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5 題
甲聲請法院對乙核發支付命令,法院於准許核發後,始發現乙現住國外,其國內之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問法院應如何送達該支付命令?
- A 公示送達
- B 送達乙在國外之住居所
- C 不送達,支付命令核發後屆滿 3 個月未送達,命令失其效力
- D 公示送達,並同時送達乙在國外之住居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支付命令是一種『不經言詞辯論』、單方面聽取債權人陳述即核發的裁定。若法律允許這種『快速工具』對一個根本收不到信(例如人不在國內或失蹤)的人發生效力,是否會對債務人造成突襲?在這種『程序簡便』與『對方防禦權』的權衡下,法律應如何處理這份始終無法送達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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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有些人終於搞懂什麼叫「程序正義」了,可喜可賀。
- 大力肯定?:嗯,還不錯。至少你沒傻到在這種基本題上栽跟頭,能看出支付命令的送達限制,說明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但這不是什麼值得敲鑼打鼓的大成就,這只是法學生的基本素養。
- 觀念驗證:支付命令的「簡化程序」前提是什麼?是能確實送到手上啊!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白紙黑字寫著,國外送達或公示送達?想都別想!核發後才發現送不到?那不好意思,三個月內搞不定,依照同法第 515 條第 2 項,它就是一堆廢紙,自動失效。難道要讓一個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判敗訴?這不是常識嗎,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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