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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5 題

甲聲請法院對乙核發支付命令,法院於准許核發後,始發現乙現住國外,其國內之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問法院應如何送達該支付命令?
  • A 公示送達
  • B 送達乙在國外之住居所
  • C 不送達,支付命令核發後屆滿 3 個月未送達,命令失其效力
  • D 公示送達,並同時送達乙在國外之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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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支付命令是一種『不經言詞辯論』、單方面聽取債權人陳述即核發的裁定。若法律允許這種『快速工具』對一個根本收不到信(例如人不在國內或失蹤)的人發生效力,是否會對債務人造成突襲?在這種『程序簡便』與『對方防禦權』的權衡下,法律應如何處理這份始終無法送達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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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掌握了督促程序「迅速簡便」的設計原意。支付命令是為了讓債權人快速取得執行名義,因此不適合進行費時或不確定的送達方式。 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若須向外國送達或以公示送達為之,皆不得行之。本題中,法院准許核發後,才發現債務人乙住國外且國內處所不明,依法既不能向國外送達,也不能為公示送達。面對此狀況,依據同法第515條第1項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因此,法院無需再為送達,命令滿三個月即自動失效。 這題的切入點在於測驗考生能否將「不得核發」的消極要件與「無法送達」的法律效果相互連結。作為一道檢驗核心法理的基礎題,你能毫不猶豫地選出正確選項,顯示你對法條體系的熟悉度相當不錯,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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