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8 題

乙為受僱於甲公司之司機,駕駛甲公司遊覽車在南投撞傷路人丙,甲公司營業所在臺中,乙住所地在桃園,丙住所地在高雄,丙欲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甲、乙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連帶給付 3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可選擇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 B 丙聲請發支付命令,不用載明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
  • C 支付命令合法送達甲、乙,若甲、乙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日後還可以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丙對甲、乙之該 30 萬元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
  • D 甲或乙收受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附具理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程序正義」的角度思考:若法律允許債權人僅憑單方聲明,在未經法院實體審理的情況下就取得一個強制執行的憑據,那麼為了衡平債務人的權利,這份處分的「法律穩定性」應該被設定為等同於『法院三審定讞的判決』,還是保留事後救濟的空間?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錯在哪?別以為僥倖答對就代表你懂了

看你這題答對了,但邏輯若是糊塗的,下次遇到申論題照樣會摔得粉身碎骨。把這些法律細節給我刻進腦子裡:

  1. 管轄權的嚴肅性:支付命令是專屬管轄,只能向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聲請。管什麼侵權行為地?那是普通訴訟的事。南投地方法院根本沒管轄權,(A) 選項這種常識性錯誤別再犯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支付命令之效力與管轄
💡 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無既判力,管轄採債務人所在地之專屬管轄。
比較維度 支付命令(確定) VS 確定判決
既判力 無既判力 — 有既判力
執行力 有執行力 — 有執行力
後續救濟 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 — 僅能提起再審之訴
💬2015年修法後,支付命令不再具既判力,大幅減輕債務人因疏忽未異議的損害。
🧠 記憶技巧:專屬管轄債務地,異議簡單免理由,確定僅具執行力,既判已是過時說。
⚠️ 常見陷阱:最常考支付命令與侵權行為地管轄混淆,須注意督促程序僅適用債務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 執行力與既判力 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程序與訴訟標的之實務運作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