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7 題
甲主張:乙曾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已屆清償期,卻仍未返還,據此向法院聲請對乙核發支付命令等語,並提出有提領 80 萬元紀錄之存摺影本為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於裁定前,不得訊問乙
- B 法院毋庸命甲提出借據影本或其他借款憑證
- C 乙收受支付命令後,若依法聲明異議,甲與乙得合意請求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本案審理
- D 乙收受支付命令後,聲明異議時應附具理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支付命令是一個『不經言詞辯論』、僅憑債權人單方面主張就核發的程序。既然程序對債權人如此寬厚且快速,那麼在保護債務人防禦權的權衡下,法律應該讓債務人『極其輕易地』撤銷這個命令,還是要他在短時間內寫出詳細的法律抗辯理由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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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本題的關鍵!在民事訴訟法的督促程序(Payment Order Procedure)中,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的異議權是相當絕對且簡便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時,毋庸附具理由。只要異議合法提出,該支付命令即在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自動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這與一般上訴或抗告需敘明理由的要求顯有不同,目的是為了讓債務人能迅速推翻未經實體審理的支付命令。
程序的便利性與當事人合意
在其他選項的觀念驗證上,(A) 與 (B) 體現了督促程序的迅速性與簡便性,法院裁定前不訊問相對人,且僅需債務人對請求進行「釋明」即可。特別值得關注的是選項 (C),這是一個實務上常見的程序轉換考點。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3 項規定,即便訴訟標的金額(本題為 80 萬元)超過了法定強制適用簡易程序的 50 萬元門檻,只要當事人雙方以文書合意,仍得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你能正確排除這些干擾項,顯見對程序轉換的銜接非常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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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的詳解
C是因為債務人在20日內 提出異議要來打官司了嗎
支付命令與督促程序
💡 督促程序採書面審理,核發不訊問債務人且異議不須理由。
🔗 支付命令程序轉化流程
- 1 債權人聲請 — 僅需書面釋明,法院不訊問債務人
- 2 核發與送達 — 20日內債務人可決定是否異議
- 3 債務人異議 — 不須理由,使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 4 視為起訴 — 轉入本案訴訟(通常或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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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逾期未異議,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而不具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