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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7 題

甲主張:乙曾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已屆清償期,卻仍未返還,據此向法院聲請對乙核發支付命令等語,並提出有提領 80 萬元紀錄之存摺影本為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於裁定前,不得訊問乙
  • B 法院毋庸命甲提出借據影本或其他借款憑證
  • C 乙收受支付命令後,若依法聲明異議,甲與乙得合意請求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本案審理
  • D 乙收受支付命令後,聲明異議時應附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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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支付命令是一個『不經言詞辯論』、僅憑債權人單方面主張就核發的程序。既然程序對債權人如此寬厚且快速,那麼在保護債務人防禦權的權衡下,法律應該讓債務人『極其輕易地』撤銷這個命令,還是要他在短時間內寫出詳細的法律抗辯理由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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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指出選項 (D)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督促程序的實務運作與法律條文已有相當成熟的理解,能精準辨識程序法上的細節。

督促程序的性質與異議方式

支付命令屬於一種「不經言詞辯論」且「僅依債權人單方聲明」即核發的特別訴訟程序,其目的在於簡化流程以迅速取得執行名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聲明異議,「毋庸附具理由」。只要債務人在法定 20 日的不變期間內向法院表達反對之意思,該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程序隨之轉為訴訟或調解。因此,選項 (D) 認為應附具理由,顯與法律明文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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