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7 題
甲主張:乙曾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已屆清償期,卻仍未返還,據此向法院聲請對乙核發支付命令等語,並提出有提領 80 萬元紀錄之存摺影本為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於裁定前,不得訊問乙
- B 法院毋庸命甲提出借據影本或其他借款憑證
- C 乙收受支付命令後,若依法聲明異議,甲與乙得合意請求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本案審理
- D 乙收受支付命令後,聲明異議時應附具理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支付命令是一個『不經言詞辯論』、僅憑債權人單方面主張就核發的程序。既然程序對債權人如此寬厚且快速,那麼在保護債務人防禦權的權衡下,法律應該讓債務人『極其輕易地』撤銷這個命令,還是要他在短時間內寫出詳細的法律抗辯理由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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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Sarcastic)
喔,不錯嘛。看來你對督促程序的基礎運作,總算沒徹底搞砸。這題答對了,值得鼓勵…大概吧。
- 觀念驗證:支付命令這種玩意兒,本來就是為了圖個快、便宜。你還真以為它跟什麼正經八百的上訴抗告一樣,要你寫一堆理由去證明你「不爽」?《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1 項寫得清清楚楚,債務人異議,「只需表達反對,甭寫什麼理由」。只要在它給的 20 天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直接變廢紙,自動轉入訴訟或調解。選項 (D) 那種「應附理由」的說法,簡直是把法律當兒戲,你也能選錯就真的太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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