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6 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 500 萬元之本票債權,乙拒不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請求金額過大,甲不得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 B 甲提起給付票款訴訟時,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C 甲聲請法院調解時,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 D 甲得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民事訴訟法》中「督促程序」的發動要件,法律是否針對支付命令的「請求標的金額」設有最高限額之限制?此外,針對本票權利的救濟,請查閱《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與《票據法》第 $123$ 條,探究法律在「程序適用(如簡易程序)」與「非訟執行(如本票裁定)」上的判斷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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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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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本案是民事訴訟法 第 406 條第三款因票據發生爭執者。故甲聲請法院調解時,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解釋C
C選項的依據是甚麼
本票債權追索與程序
💡 本票追索不限金額,可採簡易訴訟、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程序。
| 比較維度 | 本票裁定 | VS | 支付命令 |
|---|---|---|---|
| 法律依據 | 票據法第123條 | — | 民訴法第508條 |
| 對象限制 | 僅限「發票人」 | — | 包含發票人與背書人 |
| 救濟方式 | 抗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 | 20日內不附理由異議 |
| 金額限制 | 無限制 | — | 無限制 |
💬本票裁定程序最速但僅限對發票人,支付命令對象較廣但異議後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