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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6 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 500 萬元之本票債權,乙拒不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請求金額過大,甲不得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 B 甲提起給付票款訴訟時,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C 甲聲請法院調解時,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 D 甲得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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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民事訴訟法》中「督促程序」的發動要件,法律是否針對支付命令的「請求標的金額」設有最高限額之限制?此外,針對本票權利的救濟,請查閱《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與《票據法》第 $123$ 條,探究法律在「程序適用(如簡易程序)」與「非訟執行(如本票裁定)」上的判斷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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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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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本案是民事訴訟法 第 406 條第三款因票據發生爭執者。故甲聲請法院調解時,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解釋C
C選項的依據是甚麼
📝 本票債權追索與程序
💡 本票追索不限金額,可採簡易訴訟、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程序。
比較維度 本票裁定 VS 支付命令
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123條 民訴法第508條
對象限制 僅限「發票人」 包含發票人與背書人
救濟方式 抗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20日內不附理由異議
金額限制 無限制 無限制
💬本票裁定程序最速但僅限對發票人,支付命令對象較廣但異議後即失效。
🧠 記憶技巧:本票追索三箭:簡易辦、支付命、裁定快。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票據訴訟金額超過 50 萬元即需適用通常程序,實則依民訴法第427條為強制簡易事件。
支付命令之異議 本票裁定之抗告與救濟 強制簡易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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