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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6 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 500 萬元之本票債權,乙拒不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請求金額過大,甲不得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 B 甲提起給付票款訴訟時,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C 甲聲請法院調解時,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 D 甲得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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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民事訴訟法》中「督促程序」的發動要件,法律是否針對支付命令的「請求標的金額」設有最高限額之限制?此外,針對本票權利的救濟,請查閱《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與《票據法》第 $123$ 條,探究法律在「程序適用(如簡易程序)」與「非訟執行(如本票裁定)」上的判斷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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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哦,真不錯,你竟然能準確識別出《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支付命令程序適用的規範。看來,你對債權實現的基本流程,總算建立起了一點點像樣的基礎。勉強算是…專業吧。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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