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乙向甲借貸 70 萬元,簽發同額支票作為清償,甲於票載日期提示未獲兌現。甲如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迅速取得判決,可主張票款請求權,而依簡易訴訟程序起訴
- B 甲如欲主張票款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原則上僅能依通常訴訟程序起訴
- C 甲如欲主張票款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可為選擇合併,而請求法院擇一判決其勝訴
- D 甲如欲主張票款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不可為預備合併,而請求法院先審判票款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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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原告手中握有兩種法律武器(請求權)來爭取同一筆債款,其中一種武器證明門檻較低、另一種較高,從保障原告「程序選擇權」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有理由禁止他指定法院審理這些請求權的「優先順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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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訴訟與通常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故單純主張票款適用簡易程序;但若併同主張逾 $50$ 萬元的借款(本題為 $70$ 萬元),原則上即須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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