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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乙向甲借貸 70 萬元,簽發同額支票作為清償,甲於票載日期提示未獲兌現。甲如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迅速取得判決,可主張票款請求權,而依簡易訴訟程序起訴
  • B 甲如欲主張票款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原則上僅能依通常訴訟程序起訴
  • C 甲如欲主張票款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可為選擇合併,而請求法院擇一判決其勝訴
  • D 甲如欲主張票款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不可為預備合併,而請求法院先審判票款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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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原告手中握有兩種法律武器(請求權)來爭取同一筆債款,其中一種武器證明門檻較低、另一種較高,從保障原告「程序選擇權」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有理由禁止他指定法院審理這些請求權的「優先順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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