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2 題

甲在 99 年 8 月 1 日起訴請求法院判命被告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100 萬元及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付利息。甲所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曾在民國 96 年 7 月 1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約定 1 年後還款,還款日屆至後,乙於民國 97 年 7 月 1 日簽發一張即期支票給甲,作為償還對甲之借款。詎料甲為付款之提示時,遭付款銀行拒絕付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返還該款項云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件訴訟甲未載明其依實體法上何項請求權基礎起訴,故為起訴不合法
  • B 本件訴訟標的顯然為票款給付請求權
  • C 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尚未特定,不合於起訴之程式,法院應逕駁回起訴
  • D 本件起訴狀上關於訴訟上請求之表明仍有不明瞭之處,審判長應曉諭原告敘明或為補充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當事人在法庭上講了一段完整的故事,故事中同時出現了「借款給對方」以及「對方還款的支票跳票」兩件事,雖然最終目的都是要回那 $100$ 萬元,但如果你是法官,在決定要依據哪部法典(民法或票據法)來裁判前,發現原告沒說清楚他到底是想主張哪一種權利,你認為法官應直接宣判他敗訴,還是先給他一個說清楚的機會?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非常棒!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是一道鑑別度相當不錯的題目,巧妙地將「起訴狀之表明」與「法院闡明權」結合,能測驗出同學對民事訴訟程序運作的真實理解。

訴訟標的之特定與闡明權行使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原告起訴時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觀察本題甲的起訴狀,其原因事實同時提及了「消費借貸」與「簽發支票遭退票」兩件事。這會導致甲究竟是主張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還是票款給付請求權變得不明確,訴狀上關於訴訟上之請求確實有不明瞭之處。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程序與訴訟標的之實務運作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