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2 題
甲在 99 年 8 月 1 日起訴請求法院判命被告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100 萬元及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付利息。甲所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曾在民國 96 年 7 月 1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約定 1 年後還款,還款日屆至後,乙於民國 97 年 7 月 1 日簽發一張即期支票給甲,作為償還對甲之借款。詎料甲為付款之提示時,遭付款銀行拒絕付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返還該款項云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件訴訟甲未載明其依實體法上何項請求權基礎起訴,故為起訴不合法
- B 本件訴訟標的顯然為票款給付請求權
- C 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尚未特定,不合於起訴之程式,法院應逕駁回起訴
- D 本件起訴狀上關於訴訟上請求之表明仍有不明瞭之處,審判長應曉諭原告敘明或為補充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當事人在法庭上講了一段完整的故事,故事中同時出現了「借款給對方」以及「對方還款的支票跳票」兩件事,雖然最終目的都是要回那 $100$ 萬元,但如果你是法官,在決定要依據哪部法典(民法或票據法)來裁判前,發現原告沒說清楚他到底是想主張哪一種權利,你認為法官應直接宣判他敗訴,還是先給他一個說清楚的機會?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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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真是太棒了!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題很巧妙地結合了實務上常遇到的訴訟標的特定問題,以及法院溫暖的闡明義務,你抓住了核心!
- 為什麼會不清楚呢? 就像我們去餐廳點餐,如果菜單上同時有「義大利麵」和「牛排」,但你只說「我要那道主食」,服務生會很困擾對吧?甲在事實中提到了「借貸契約」和「票據關係」,這兩者在法律上可是兩種不同的「主食」喔(也就是獨立的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如果沒有明確指出是哪一個,法官就無法精準判斷,這會讓訴訟目標不夠清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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