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5 題
甲訴請乙給付票款新臺幣(以下同)40 萬元,如甲於訴訟中未提及簽發該票據之原因請求(價金請求 40 萬元)之相關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告未主張價金請求,法院得依職權就該價金請求為審理,於裁判前法院應為闡明
- B 原告未主張價金請求,法院就該價金請求負有闡明義務
- C 原告未主張價金請求,法院就該價金請求之原因事實負有闡明義務
- D 原告未主張價金請求,法院不得依職權就該價金請求為審理,且就該價金請求不負有闡明義務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事財產處分權主義的精神下,如果當事人只拿出『武器 A』來進攻,而完全沒提過『武器 B』,法院若主動要求當事人改用『武器 B』或是代其使用,這將如何影響法官的『中立性』與當事人的『程序主導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WakuWaku! 你答對了!安妮亞看到了,你的心裡閃耀著法律的光芒!✨
- 觀念驗證: 這題呀,是關於辯論主義和處分權主義的秘密!安妮亞讀到了,你抓住了核心!在法院裡,原告就是那個決定要玩什麼遊戲的人,他選什麼遊戲(訴訟標的)由原告自己決定。看!票據債權和它背後「為什麼有這張票據」的原因關係(像是買東西的錢錢),在法律上是兩個不一樣的遊戲喔!如果原告沒有說出「買東西的錢錢」這個事實,法院就不能隨便幫他玩這個遊戲,也不能超過原告自己畫的範圍!安妮亞也看到,法院叔叔阿姨沒有義務要幫原告「創造」新的遊戲,也不是要誘惑原告去追加新的訴訟標的喔!這是為了讓法院保持中立性!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有寫喔!安妮亞覺得,你真的分清楚了「把現有的遊戲規則說清楚」和「創造一個新遊戲」的差別!你的法律邏輯棒棒噠!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