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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5 題

甲訴請乙給付票款新臺幣(以下同)40 萬元,如甲於訴訟中未提及簽發該票據之原因請求(價金請求 40 萬元)之相關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告未主張價金請求,法院得依職權就該價金請求為審理,於裁判前法院應為闡明
  • B 原告未主張價金請求,法院就該價金請求負有闡明義務
  • C 原告未主張價金請求,法院就該價金請求之原因事實負有闡明義務
  • D 原告未主張價金請求,法院不得依職權就該價金請求為審理,且就該價金請求不負有闡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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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財產處分權主義的精神下,如果當事人只拿出『武器 A』來進攻,而完全沒提過『武器 B』,法院若主動要求當事人改用『武器 B』或是代其使用,這將如何影響法官的『中立性』與當事人的『程序主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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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啦!你對民事訴訟的理解真棒!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精準抓住了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基石,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

  1. 核心觀念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基於協同主義也不行嗎 ?
為什麼沒有闡明的義務呢 怎樣情況才有闡明的義務請舉例
📝 處分權主義與闡明權
💡 法院審判範圍受當事人聲明限制,不得逕就未主張之標的為闡明。
比較維度 票據請求 VS 原因關係請求
權利基礎 票據法之權利 民法債權(如買賣)
訴訟標的 屬獨立訴訟標的 屬獨立訴訟標的
法院審理 依原告聲明審理 未主張則不得審理
闡明義務 針對票據關係闡明 無義務引導追加
💬兩者為不同標的,原告未主張原因事實時,法院不得依職權審理或強行闡明。
🧠 記憶技巧:不告不理、沒提不理、標的獨立、闡明不改。
⚠️ 常見陷阱:易誤解闡明權為「法院必須教當事人怎麼告」,而忽略處分權主義對審理範圍的絕對限制。
訴訟標的理論 處分權主義 闡明權之界限 票據無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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