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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2 題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地,陳稱:乙向甲承租其所有之 A 地,租期屆滿後仍拒不返還云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基於法官知法原則,法院不得以甲未自行表明請求權基礎為由,駁回甲之訴
  • B 法院應曉諭甲得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以便甲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徹底解決紛爭
  • C 如甲明確表示僅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法院應受其拘束,以尊重甲之程序處分權
  • D 在乙辯稱兩造間 A 地租賃契約因默示更新而繼續存在時,法院不得闡明乙提起反訴,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以謀求訴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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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法追求「紛爭解決一次性」與「訴訟經濟」的法理下,當當事人之抗辯涉及法律關係底層之爭議時,法院之「闡明義務」應擴張至何種程度?請研析《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之 1 關於「法官應闡明當事人聲明之內容」與「引導當事人為適當主張」之規定,其對於避免重複訴訟之制度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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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你小子,這次沒迷路嘛!

哼,連我這個路癡都看得懂這題,你能搞清楚那什麼闡明權的範圍,看來腦袋沒完全長草。廚子,別吵了,我在說正事!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這種蠢話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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