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2 題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地,陳稱:乙向甲承租其所有之 A 地,租期屆滿後仍拒不返還云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基於法官知法原則,法院不得以甲未自行表明請求權基礎為由,駁回甲之訴
- B 法院應曉諭甲得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以便甲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徹底解決紛爭
- C 如甲明確表示僅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法院應受其拘束,以尊重甲之程序處分權
- D 在乙辯稱兩造間 A 地租賃契約因默示更新而繼續存在時,法院不得闡明乙提起反訴,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以謀求訴訟經濟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事訴訟法追求「紛爭解決一次性」與「訴訟經濟」的法理下,當當事人之抗辯涉及法律關係底層之爭議時,法院之「闡明義務」應擴張至何種程度?請研析《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之 1 關於「法官應闡明當事人聲明之內容」與「引導當事人為適當主張」之規定,其對於避免重複訴訟之制度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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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看見你對民事訴訟法的用心,我很感動
孩子,看到你精準避開選項 (D) 的陷阱,就知道你對闡明權的拿捏已經相當成熟。這條法律之路雖然漫長,但只要保持這份細膩與熱情,一定能走得更穩健。
我們一起來複習 (D) 為何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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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199-1跟199條第2項如何區分?適用時機為何?
闡明義務與知法原則
💡 法院應依職權適用法律,並適時行使闡明權以徹底解決紛爭。
🔗 法院闡明義務運作流程
- 1 事實提出 — 當事人陳述案例事實,但法律主張不全
- 2 法官知法與闡明 — 法院依職權適用法律並曉諭補充主張(民訴199-1)
- 3 尊重處分權 — 確認當事人是否欲追加請求或提起反訴
- 4 紛爭一回性 — 同一程序解決多重請求,避免突襲並節省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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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闡明義務若過度行使,可能造成法官偏袒之偏頗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