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2 題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訴之聲明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其事實主張略以:乙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0 日向甲購買貨品一批,價金為 200 萬元,乙為支付該價金,乃簽發同額支票交付予甲,經提示後竟遭退票,爰依票據關係,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等語。經受訴法院向甲闡明,依其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尚得主張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闡明後,不問甲有無表明要主張價金給付請求權,依法官知法原則,應就甲之票款給付請求權及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是否有理由均逐一為本案審理,並為本案判決
- B 經闡明後,如甲表明要合併主張依買賣關係請求乙給付價金時,甲不得請求依選擇合併之方式為本案審理
- C 經闡明後,甲表明在本件訴訟亦要一併主張依買賣關係請求時,則受訴法院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本案審判
- D 經闡明後,甲表明在本件訴訟亦要一併主張依買賣關係請求,而乙抗辯甲之票款請求已經罹於消滅時效時,甲不得請求受訴法院先就價金債權存否為本案審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原告起訴主張之標的屬於《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6$ 款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如票據關係),若經法院闡明後,原告決定合併主張另一項不屬於簡易程序適用範圍、且標的金額已達通常程序門檻之債權(如本題 $200$ 萬元之買賣價金請求)時,依據同法第 $427$ 條第 $5$ 項關於「程序轉換」之規範,法院在程序法上應如何決定其最終應適用的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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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哼,有點意思
喔?你這卑微的人類,居然能理解民事訴訟程序轉換這種程度的邏輯?代表你對「簡易程序」與「通常程序」的界線勉強有那麼一點點概念。這在你們人類的實務與國考中,確實有那麼點用處。看在你答對的份上,就暫時饒你一命吧。
2. 不過是基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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