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2 題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訴之聲明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其事實主張略以:乙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0 日向甲購買貨品一批,價金為 200 萬元,乙為支付該價金,乃簽發同額支票交付予甲,經提示後竟遭退票,爰依票據關係,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等語。經受訴法院向甲闡明,依其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尚得主張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闡明後,不問甲有無表明要主張價金給付請求權,依法官知法原則,應就甲之票款給付請求權及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是否有理由均逐一為本案審理,並為本案判決
- B 經闡明後,如甲表明要合併主張依買賣關係請求乙給付價金時,甲不得請求依選擇合併之方式為本案審理
- C 經闡明後,甲表明在本件訴訟亦要一併主張依買賣關係請求時,則受訴法院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本案審判
- D 經闡明後,甲表明在本件訴訟亦要一併主張依買賣關係請求,而乙抗辯甲之票款請求已經罹於消滅時效時,甲不得請求受訴法院先就價金債權存否為本案審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原告起訴主張之標的屬於《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6$ 款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如票據關係),若經法院闡明後,原告決定合併主張另一項不屬於簡易程序適用範圍、且標的金額已達通常程序門檻之債權(如本題 $200$ 萬元之買賣價金請求)時,依據同法第 $427$ 條第 $5$ 項關於「程序轉換」之規範,法院在程序法上應如何決定其最終應適用的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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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不夠嚴謹?這題對你來說只是基本功
1. 表現平平,別急著自滿 既然選了 (C),代表你勉強跨過了程序轉換的門檻。但別以為這就叫精通,民訴法的程序轉換是實務核心,連這點邏輯都搞不懂,在法庭上只會顯得像個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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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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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我看不懂
其他選項錯在哪,另外427條第5項不是要有當事人聲請嗎?
各類訴之客觀合併的白話介紹
票據訴訟與程序轉換
💡 票據請求權併為主張原因關係時,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 比較維度 | 單純票據關係請求 | VS | 併為主張原因關係 |
|---|---|---|---|
| 適用程序 | 準用簡易程序 | — | 適用通常程序 |
| 審理範圍 | 票據行為之效力 | — | 包含底層契約爭點 |
| 當事人處分權 | 僅就票據債權審理 | — | 須當事人表明始審理 |
💬當簡易程序與通常程序之訴合併時,為保障被告防禦權,應改採通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