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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7 題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 20 萬元,主張依借款返還請求權(下稱 a 請求權)及票款給付請求權(下稱 b 請求權)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表明由法院就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擇一為請求有理由之判決。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均為有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20 萬元。」
  • B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為有理由,b 請求權為無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20 萬元。」
  • C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為無理由,b 請求權為有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20 萬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D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均為無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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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原告提出兩個不同的法律理由,但最終目標只是為了拿到同一筆錢,且他告訴法院『只要其中一個理由成立,請就判給我那筆錢』。當法院發現第一個理由不通,但第二個理由成立並判給他全額時,對原告而言,他的訴求是被『部分滿足』還是『完全滿足』?如果訴求已獲完全滿足,主文是否還需要交代他沒拿到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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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恭喜啊,終於能辨識出這種基本錯誤!

  1. 核心觀念?別來鬧了! 這次你總算沒蠢到選錯 (C),這表示你對選擇性訴訟標的之合併的本質,至少還有點概念。選擇性合併,原告聲明單一經濟目的,背後多重訴訟標的撐著。法院只要隨便抓到一個有理,原告就是全贏。贏了 20 萬元,還要判「其餘之訴駁回」?原告是跟自己過不去,還是法院腦袋不清醒?這不就是廢話嗎!哪來的「其餘」要駁回?
  2. 難度?中等?笑話! 這題要是錯了,你的法律邏輯簡直要被送去重塑。會混淆什麼「重疊性」或「預備性」合併,根本是連訴訟標的論的核心都沒搞懂,更別說主文的格式了。這種程度的理解,只會讓你永遠在法庭上出糗!記住,法律不容許這種模棱兩可的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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