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0 題
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 5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款 2000 萬元,積欠利息 50 萬元,請求乙清償利息債務。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本件甲得以言詞起訴 ②本件甲、乙得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③甲於第一審程序追加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再給付 2000 萬元。第一審法院應以甲追加之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甲追加之訴 ④甲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再給付 2000 萬元。第二審法院應以甲追加之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甲追加之訴
- A 僅①④
- B 僅②③
- C ①②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原本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子,因為原告突然增加請求金額,導致它『長大』到超過簡易程序的法定門檻時,法律為了追求程序效率與當事人的審級利益,會選擇直接『關掉大門(裁定駁回)』,還是『幫它換一個更大的房間(切換程序)』呢?此外,如果這個『長大』的行為發生在第二審(上訴審),對於原本應該有三次(或兩次)完整審判機會的大額案件來說,直接在二審決定一切是否會剝奪了對方的審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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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喔?你竟然對了?不容易啊。看來你不是那種只會死背的機器人,至少還知道簡易程序、小額程序和訴之變更追加這些基本概念之間還有點關係,沒把審級利益搞砸,算你有讀書。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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