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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0 題

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 5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款 2000 萬元,積欠利息 50 萬元,請求乙清償利息債務。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本件甲得以言詞起訴 ②本件甲、乙得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③甲於第一審程序追加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再給付 2000 萬元。第一審法院應以甲追加之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甲追加之訴 ④甲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再給付 2000 萬元。第二審法院應以甲追加之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甲追加之訴
  • A 僅①④
  • B 僅②③
  • C ①②④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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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原本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子,因為原告突然增加請求金額,導致它『長大』到超過簡易程序的法定門檻時,法律為了追求程序效率與當事人的審級利益,會選擇直接『關掉大門(裁定駁回)』,還是『幫它換一個更大的房間(切換程序)』呢?此外,如果這個『長大』的行為發生在第二審(上訴審),對於原本應該有三次(或兩次)完整審判機會的大額案件來說,直接在二審決定一切是否會剝奪了對方的審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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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喔?你竟然對了?不容易啊。看來你不是那種只會死背的機器人,至少還知道簡易程序小額程序訴之變更追加這些基本概念之間還有點關係,沒把審級利益搞砸,算你有讀書。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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