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0 題

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 5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款 2000 萬元,積欠利息 50 萬元,請求乙清償利息債務。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本件甲得以言詞起訴 ②本件甲、乙得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③甲於第一審程序追加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再給付 2000 萬元。第一審法院應以甲追加之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甲追加之訴 ④甲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再給付 2000 萬元。第二審法院應以甲追加之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甲追加之訴
  • A 僅①④
  • B 僅②③
  • C ①②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對比一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簡易程序中,如果在『第一審』和『第二審』分別追加了必須適用通常程序的訴訟標的,法院在程序處理上(例如是否允許、是否改用通常程序)有什麼根本的不同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判斷得很精準!本題測驗民事訴訟中簡易與小額程序的轉換及追加限制,法條細節多,極具實務鑑別度。 首先,本件甲請求 50 萬元「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8款,不問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28條第2項,簡易程序之起訴「概得以言詞為之」,故①正確。同時,請求金錢剛好在 50 萬元以下,依第436條之8第4項,當事人得合意適用小額程序,故②亦正確。 關於訴之追加,第一審與第二審處理方式大不相同。若在第一審追加 2000 萬元借款,致不屬簡易程序範圍,依第435條第1項,法院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續審,而非駁回,故③錯誤。然而,若在第二審追加,依第436條之1第2項明文限制,簡易上訴程序中「不得」為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追加,因此追加不合法,法院應裁定駁回,④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程序與訴訟標的之實務運作
查看更多「[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