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0 題
下列敘述,何者屬於起訴狀之應記載事項?
- A 在以債權請求為訴訟標的之情形,其特定所需原因事實之記載
- B 關於定審判權所需原因事實之表明
- C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 D 在有選定當事人之情形,其選定人之表明
思路引導 VIP
若你向法院主張某人欠你 100 萬元,但你們之間其實有十次不同日期的借貸往來,為了讓法院在審理之初就能將這場官司與其他九筆借款區分開來(特定化),你認為在起訴書中除了寫出金額,還必須具備什麼樣的關鍵資訊,才能讓這份法律文件具備基本的「辨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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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起訴狀的法定記載事項!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強制應記載事項與促使訴訟程序流暢的宜記載事項。
訴訟標的之特定與應記載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狀必須記載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對於債權請求(例如損害賠償或返還借款),若不陳述具體的原因事實,法院將無法界定該訴訟標的之範圍。因此,選項 (A) 所述「特定所需原因事實之記載」,正是為了符合第 1 項第 2 款關於訴訟標的特定化的要求,屬於法律明定的「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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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為我整理完整的訴訟指揮程序的步驟。如:應使當事人訴訟標的達到「特定化」的程度,避免與其他債權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