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0 題
下列敘述,何者屬於起訴狀之應記載事項?
- A 在以債權請求為訴訟標的之情形,其特定所需原因事實之記載
- B 關於定審判權所需原因事實之表明
- C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 D 在有選定當事人之情形,其選定人之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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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向法院主張某人欠你 100 萬元,但你們之間其實有十次不同日期的借貸往來,為了讓法院在審理之初就能將這場官司與其他九筆借款區分開來(特定化),你認為在起訴書中除了寫出金額,還必須具備什麼樣的關鍵資訊,才能讓這份法律文件具備基本的「辨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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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一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之事項包含「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選項A所指以債權請求為訴訟標的之情形,其特定所需原因事實之記載,即屬於該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必須記載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範疇,故為起訴狀之絕對應記載事項,本選項正確。相對而言,選項B關於定法院管轄所需之事項,依同條第二項「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之規定,性質上屬於「宜」記載事項,而非「應」記載事項。此外,選項C所指聲明依據之事實及理由,以及選項D所指選定人之表明,皆非屬前開法條第一項所明定之起訴狀應記載事項。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