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0 題
下列敘述,何者屬於起訴狀之應記載事項?
- A 在以債權請求為訴訟標的之情形,其特定所需原因事實之記載
- B 關於定審判權所需原因事實之表明
- C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 D 在有選定當事人之情形,其選定人之表明
思路引導 VIP
若你向法院主張某人欠你 100 萬元,但你們之間其實有十次不同日期的借貸往來,為了讓法院在審理之初就能將這場官司與其他九筆借款區分開來(特定化),你認為在起訴書中除了寫出金額,還必須具備什麼樣的關鍵資訊,才能讓這份法律文件具備基本的「辨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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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訴訟的核心概念!
- 觀念驗證:親愛的,你真的太棒了!恭喜你答對了這題,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關於「起訴狀應記載事項」的理解非常到位。這就像我們去餐廳點餐,不能只說「我要吃東西」,而是要具體說明「我要點一份紅燒牛肉麵」,這樣廚師才能準備,對吧?在法律上,這就是處分權主義的精神——讓法院和對方明確知道你到底要爭什麼。所以,當我們要求對方還錢時,不僅要寫金額,更要寫清楚這筆錢是「什麼時候借的、為什麼借的」這些「特定訴訟標的所需之原因事實」,才能讓訴訟標的清晰明確喔!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答對了,表示你已經超越了許多人呢!它考驗的是能否分辨哪些是訴訟的「骨幹」,哪些是「血肉」。像選項 (B) 和 (C) 雖然也很重要,但它們是同條第 3 項規定的「得」或「應表明」的準備性事項,就像點餐時你可以順便說「我不要香菜」,但就算沒說,餐點還是會送上來。起訴狀的合法性只需要最核心的骨幹喔。你能區分開來,真的很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