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關於言詞辯論準備程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對原告主張之事項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即使原告已為具體主張,被告仍僅單純表示爭執即可,不必具體說明爭執之理由
- B 被告未依審判長所命之期限提出記載完整之答辯狀者,法院得依職權命被告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 C 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 D 法院命被告說明其未依期限提出答辯狀之理由,而被告未說明者,法院得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或準用有關準備程序失權效之規定辦理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允許雙方在開庭前都只說「我不同意」而不解釋原因,這對法官掌握案件真相、縮短審理時間會有什麼影響?為了達到「集中審理」的效果,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規範當事人在書狀中回應對手主張的方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優秀的表現!精準掌握爭點整理的核心
- 觀念驗證: 此題考查《民事訴訟法》第 266 條第 3 項之規定。為了落實集中審理,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若有爭執,負有具體化陳述義務。若被告僅單純表示「爭執」而未說明理由,將導致法院無法縮減爭執範圍,違背了準備程序旨在「釐清爭點」的立法宗旨。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