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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辯論主義(或當事人提出主義)之內容?
  • A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之陳述
  • B 當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明所用之證據
  • C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
  • D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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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中,我們區分「提供素材給法官的人」與「決定這場比賽要不要繼續進行的人」。如果一項規則賦予當事人權力去決定「這個紛爭是否還需要法院處理」,這屬於「如何呈現案情事實」的範疇,還是屬於「決定程序存廢」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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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非常正確地理解了辯論主義的核心喔!它最主要關注的是,在訴訟中,哪些事實和證據是由當事人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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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之核心意義
📝 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
💡 辯論主義處理「事實證據」,處分權主義處理「程序的開始與結束」。
比較維度 處分權主義 VS 辯論主義
處理對象 訴訟程序的開啟、範圍、終結 — 判決基礎之事實與證據資料
典型行為 起訴、訴之變更、撤回訴訟 — 事實主張、自認、聲明證據
功能目的 尊重當事人對實體權利的決定 — 確立事實認定之範圍與來源
💬處分權主義決定「審什麼」,辯論主義決定「事實怎麼認定」。
🧠 記憶技巧:處分管「開、關、範」,辯論管「事、證、自」。
⚠️ 常見陷阱:容易將「訴之撤回、和解、捨棄、認諾」誤植為辯論主義,實際上這些屬於對訴訟標的的「處分」。
處分權主義 職權探知主義 自認之效力 訴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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