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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辯論主義(或當事人提出主義)之內容?
  • A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之陳述
  • B 當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明所用之證據
  • C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
  • D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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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中,我們區分「提供素材給法官的人」與「決定這場比賽要不要繼續進行的人」。如果一項規則賦予當事人權力去決定「這個紛爭是否還需要法院處理」,這屬於「如何呈現案情事實」的範疇,還是屬於「決定程序存廢」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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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非常正確地理解了辯論主義的核心喔!它最主要關注的是,在訴訟中,哪些事實和證據是由當事人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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