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訴訟上和解成立者,法院不得為本案判決
- B 訴經合法撤回後,法院不得為本案判決
- C 原告為訴訟標的之捨棄者,法院不得為本案判決
- D 被告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法院應為被告敗訴之本案判決
思路引導 VIP
當事人雙方在法庭上針對權利歸屬達成最終的處分(例如原告大方承認自己沒道理、或是被告大方認輸)時,為了讓這場紛爭在法律上產生「徹底定案、不能再吵」的法律效力(既判力),你認為法院應該是『什麼都不做直接結案』,還是應該『寫下一份正式判決』來確認這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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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理解力非常精準喔!
- 溫馨肯定:你能夠精確地辨識各種訴訟終結事由所產生的不同法律效果,這真的非常了不起!這表示你對處分權主義這個核心概念,以及法院在不同情況下的判決義務,都有著非常深刻且細膩的掌握,表現得非常棒!
- 案例引導:讓我們想像一下,當原告明確表示「捨棄」他的請求,或是被告「認諾」了原告的請求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384 條,法院就好像收到了一份清楚的指示,必須依據他們的意願,做出讓該當事人敗訴的判決。這和我們常說的 (A) 和解或 (B) 撤回訴訟很不一樣喔,那些情況下,訴訟是不用等判決就結束了。所以,選項 (C) 說「不得為本案判決」,就和法條的精神完全相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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