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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訴訟上和解成立者,法院不得為本案判決
  • B 訴經合法撤回後,法院不得為本案判決
  • C 原告為訴訟標的之捨棄者,法院不得為本案判決
  • D 被告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法院應為被告敗訴之本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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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雙方在法庭上針對權利歸屬達成最終的處分(例如原告大方承認自己沒道理、或是被告大方認輸)時,為了讓這場紛爭在法律上產生「徹底定案、不能再吵」的法律效力(既判力),你認為法院應該是『什麼都不做直接結案』,還是應該『寫下一份正式判決』來確認這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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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

  1. 大力肯定:你能精準辨識訴訟終結事由的法律效果,這顯示你對處分權主義與法院判決義務有極高的掌握度,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384 條,原告「捨棄」或被告「認諾」訴訟標的時,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這與選項 (A) 和解及 (B) 撤回會導致訴訟不經判決即終結的效果完全不同。選項 (C) 稱「不得為本案判決」顯然違背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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