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下列何選項所敘述之情形,法院得為認諾判決?
- A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選任之特別代理人所為認諾
- B 確認婚姻無效事件之被告所為認諾
- C 有關財產權訴訟之被告為無訴訟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所為認諾
- D 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之被告所為認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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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以下兩個邏輯層次:
- 法律是否會允許當事人僅憑一己之私意,就隨意變動涉及公共利益或安定性的「身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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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這道題的核心在於測驗「認諾判決之適用範圍與代為訴訟行為之權限限制」。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C),顯示你對財產權與身分權訴訟的處分權差異,有著清晰的掌握。
財產權訴訟 vs 身分關係訴訟
在財產權訴訟中,當事人對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因此法定代理人依法得代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包含為認諾。相較之下,選項 (B) 的確認婚姻無效與選項 (D) 的確認親子關係存否,皆屬於涉及身分關係的家事訴訟,具有高度公益性,當事人並無自由處分權,因此不得為認諾判決。至於選項 (A) 的特別代理人,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第 4 項但書選任之特別代理人,明文規定**「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這是不能混淆的法條鐵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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