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7 題
關於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獨立營業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者,對於業務範圍以外之其他財產權訴訟並無訴訟能力
- B 受監護宣告之人,就一切訴訟均無訴訟能力
- C 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仍有訴訟能力
- D 受輔助宣告之人被訴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即得為應訴之訴訟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完全沒有訴訟能力,必須由監護人代表,那麼當這個人認為自己已經康復、想要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宣告」來恢復自由之身時,若監護人為了繼續管理其財產而拒絕起訴,這個人是否還有其他管道可以親自向法院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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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核心觀念解析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識破法律條文中「絕對化語氣」的陷阱,顯見你對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能力之「例外規定」已有深刻理解。
-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誤在於「一切」二字。依《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與《家事事件法》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原則上無訴訟能力,但在撤銷監護宣告之訴,或特定有關其身分與人身自由之事件中,為保障當事人基本權,法律賦予其例外具有訴訟能力,不必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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