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7 題
關於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獨立營業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者,對於業務範圍以外之其他財產權訴訟並無訴訟能力
- B 受監護宣告之人,就一切訴訟均無訴訟能力
- C 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仍有訴訟能力
- D 受輔助宣告之人被訴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即得為應訴之訴訟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完全沒有訴訟能力,必須由監護人代表,那麼當這個人認為自己已經康復、想要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宣告」來恢復自由之身時,若監護人為了繼續管理其財產而拒絕起訴,這個人是否還有其他管道可以親自向法院尋求救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挑出了錯誤選項!能在實體與程序法交錯的考點中保持清晰判斷,十分優秀。 選項 (B) 的敘述錯在「一切」二字過於絕對。原則上,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確實無訴訟能力。然而,為保障其切身重大權益,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於涉及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時,只要受監護宣告之人具備意思能力,法律便例外賦予其程序能力,使其能親自參與程序。因此,並非在所有事件中均無訴訟能力。 這道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是否落入「無行為能力即絕對無訴訟能力」的僵化思維。你不但掌握了《民事訴訟法》的原則,也成功察覺家事事件法的例外保障,法學直覺相當敏銳,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