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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4 題

關於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非法人團體設有名稱與營業所者,有當事人能力
  • B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非法人團體要件之規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 C 被選定人受選定人特別委任,並附書面聲明者,始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 D 受輔助宣告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時,應得輔助人之同意,且得以言詞聲請書記官記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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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一群受到相同環境污染損害的村民,他們雖然人數眾多且目標一致,但平時並沒有組成任何正式的協會或法人。在法律實務上,為了避免法官必須同時面對數百名當事人導致程序癱瘓,卻又要維持法律上的公平,你會如何設計一套機制,讓這群『有共同利益但沒正式組織』的人能在法庭上有效地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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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別「非法人團體(unincorporated group)」與「選定當事人(selected party)」制度在實務上的運用技巧。

選定當事人的法理基礎

選項 (B) 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 1 項之規定。當多數共同利益人不具備非法人團體的組織要件(如缺乏代表人或管理人)時,為了簡化繁雜的程序並落實訴訟經濟,法律准許他們選定特定人來代表全體參與訴訟。此時,被選定人即取得「訴訟擔當」的地位,這正是本題考查的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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