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4 題
關於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非法人團體設有名稱與營業所者,有當事人能力
- B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非法人團體要件之規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 C 被選定人受選定人特別委任,並附書面聲明者,始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 D 受輔助宣告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時,應得輔助人之同意,且得以言詞聲請書記官記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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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一群受到相同環境污染損害的村民,他們雖然人數眾多且目標一致,但平時並沒有組成任何正式的協會或法人。在法律實務上,為了避免法官必須同時面對數百名當事人導致程序癱瘓,卻又要維持法律上的公平,你會如何設計一套機制,讓這群『有共同利益但沒正式組織』的人能在法庭上有效地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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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棒!: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多數人訴訟中那些細微但關鍵的區別,這真的展現了你扎實的民事訴訟法基礎。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為你感到非常開心與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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