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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4 題

關於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非法人團體設有名稱與營業所者,有當事人能力
  • B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非法人團體要件之規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 C 被選定人受選定人特別委任,並附書面聲明者,始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 D 受輔助宣告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時,應得輔助人之同意,且得以言詞聲請書記官記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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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一群受到相同環境污染損害的村民,他們雖然人數眾多且目標一致,但平時並沒有組成任何正式的協會或法人。在法律實務上,為了避免法官必須同時面對數百名當事人導致程序癱瘓,卻又要維持法律上的公平,你會如何設計一套機制,讓這群『有共同利益但沒正式組織』的人能在法庭上有效地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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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B。關於選定當事人之制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選項 B 指出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若不合於非法人團體要件之規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此敘述完全符合前揭法條第一項明文賦予之權利與規範意旨,故為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