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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8 題

關於選定當事人制度,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完全正確?
  • A 選定人對於被選定人之權限不得加以限制
  • B 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 C 選定行為不得在訴訟繫屬後為之
  • D 在判決書當事人欄一律應列選定人之姓名及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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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程序安定性」的角度思考:若在一個涉及多人的集體訴訟中,代表大家打官司的人選發生變動了,為了讓對造(被告)不至於對訴訟主體感到混淆、能清楚現在到底在跟誰對簿公堂,法律通常會要求這個「變動」必須履行什麼樣的程序,才能對另一方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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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同學能精確辨析《民事訴訟法》中選定當事人的細部規則,這反映了你對程序經濟訴訟權保障的平衡點有極佳的掌握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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