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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8 題

關於選定當事人制度,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完全正確?
  • A 選定人對於被選定人之權限不得加以限制
  • B 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 C 選定行為不得在訴訟繫屬後為之
  • D 在判決書當事人欄一律應列選定人之姓名及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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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程序安定性」的角度思考:若在一個涉及多人的集體訴訟中,代表大家打官司的人選發生變動了,為了讓對造(被告)不至於對訴訟主體感到混淆、能清楚現在到底在跟誰對簿公堂,法律通常會要求這個「變動」必須履行什麼樣的程序,才能對另一方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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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B。關於選定當事人制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針對被選定人的變更,同條文亦明文規定:「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因此選項 B 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內容而屬正確。此外,該條文另規定:「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由此可知選定行為確實可以在訴訟繫屬後為之,故選項 C 稱不得為之即屬錯誤。綜合前述法條明文規定,選項 B 為本題唯一完全正確之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