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a1、a2……、a15 等人於民國 98 年 5 月間一起搭乘甲運輸公司之遊覽車出遊,因該車司機不慎而發生車禍,導致 a1、a2……、a15 各發生身體及財產上損害。若 a1、a2……、a15 擬以選定當事人方式選定 a1、a2 進行訴訟,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1、a2 為全體所提訴訟,其判決效力僅及於 a1、a2
- B 在未有特別約定下,a1、a2 為全體所提訴訟,其訴之聲明應表明給付全體被害人所請求金額總數予 a1、a2
- C 被選定人 a1 之更換,應得其他選定人全體同意
- D 除非有特別授權,被選定人無為選定人成立訴訟上和解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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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群人為了簡化程序,共同決定將原本屬於自己的『訴訟實施權』交給其中幾位代表來行使時,若未來要將這位『被寄予厚望的代表人』換掉或增加,從保護每一位成員權利的立場來看,你認為法律會要求這種變更需經過多少比例的成員首肯,才最能符合程序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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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選定當事人」的制度核心,成功選出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訴訟擔當的運作機制。關於選項 (C),民事訴訟法第42條僅規定:「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第41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因被選定人代表全體進行訴訟,其更換自須取得全體選定人之同意,故 (C) 正確。 至於其他選項:依同法第401條第2項,判決效力及於全體選定人,(A) 錯誤;本件為各別發生之損害,除非特別約定,否則應分別聲明給付予各被害人,而非請求總數給付予 a1、a2,(B) 錯誤;依第44條第1項,被選定人原則上有為和解之權利,除非受到選定人的特別限制,(D) 亦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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