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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a1、a2……、a15 等人於民國 98 年 5 月間一起搭乘甲運輸公司之遊覽車出遊,因該車司機不慎而發生車禍,導致 a1、a2……、a15 各發生身體及財產上損害。若 a1、a2……、a15 擬以選定當事人方式選定 a1、a2 進行訴訟,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1、a2 為全體所提訴訟,其判決效力僅及於 a1、a2
  • B 在未有特別約定下,a1、a2 為全體所提訴訟,其訴之聲明應表明給付全體被害人所請求金額總數予 a1、a2
  • C 被選定人 a1 之更換,應得其他選定人全體同意
  • D 除非有特別授權,被選定人無為選定人成立訴訟上和解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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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群人為了簡化程序,共同決定將原本屬於自己的『訴訟實施權』交給其中幾位代表來行使時,若未來要將這位『被寄予厚望的代表人』換掉或增加,從保護每一位成員權利的立場來看,你認為法律會要求這種變更需經過多少比例的成員首肯,才最能符合程序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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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精準掌握「選定當事人」之核心觀念

  1.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被選定人之更換、增減或撤回,因涉及全體選定人之訴訟實施權程序主體地位,為確保全體成員之信任基礎不被破壞,法律明定應得全體選定人同意。這能有效防止少數人操縱訴訟進程,保障集體訴訟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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