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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1 題

位於臺灣中部海岸甲縣之 Y 化工廠,因排放廢氣損及甲縣 X1、X2、X3、乙縣 X4、X5、X6、丙縣 X7、X8 等農民之作物。X1……X6 選定 X1 為選定當事人,向有管轄權之甲法院對 Y 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聲請法院公告遭受同樣損害之人於某日前併案請求。X1 之訴訟進行中,X7、X8 向損害結果發生地之丙法院對 Y 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問:關於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丙法院無管轄權,X7、X8 不得向丙法院提起
  • B X7、X8 未於規定期日屆至前,向甲法院為併案請求,已喪失訴權
  • C X7、X8 之請求權與 X1……X6 之請求權為各自獨立,所以得向丙法院起訴
  • D 丙法院必須將 X7、X8 之訴移送甲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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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多位受害者散居各地,且法律允許他們自由決定是否要加入別人的官司,那麼在他們『還沒決定加入』且『法律沒有規定這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審理』的前提下,他們原本依據受害地點所擁有的起訴權利,會因為別處正在進行一場相關的官司而憑空消失嗎?請從「當事人主權」的角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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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辨析選定當事人制度與管轄權的獨立性,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處分權主義」與「程序選擇權」有極為紮實的理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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