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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關於管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住於高雄之 X,起訴請求判決:住於嘉義之 Y 應將座落桃園之甲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X,主張 X 於某日與 Y 訂立買賣契約,出售該屋予 Y,並已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Y,不料事後發現該契約係受 Y 詐欺訂立,X 已撤銷該買賣契約,為此提起本訴。此訴訟應由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 B 住於臺中之 X,列住於彰化之 Y 為被告,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價金,於訴訟進行中,Y 遷移住所至臺中,於是 X 聲請將該訴訟移送臺中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應駁回該聲請
  • C 住於臺東之 Y 與設於臺北之 X 銀行簽立信用卡使用契約,約定就信用卡消費款有爭議時,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嗣 X 以 Y 為被告,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清償消費款之訴訟,如 Y 聲請將該訴訟移送至臺東地方法院,受訴法院應即准許
  • D 居住於臺中之 X,因出售貨物,收受設於新竹之 Y 公司所簽發、付款地為苗栗之本票一張,本票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X 得向新竹地方法院或苗栗地方法院對 Y 起訴請求給付本票票款
  • E 住於臺南之 X,以住於桃園之 Y 借款未償並有脫產行為為由,有意就 Y 所有座落臺中之房屋為扣押,仍得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核發准予假扣押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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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不靠選項推理出正確答案,請思考以下兩個核心問題:

  1. 當訴訟已經合法開始後,其中一方當事人的「生活地點」發生變動,從追求「訴訟經濟」與「程序安定」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允許案件隨之搬家,還是維持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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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事訴訟法中有關管轄權的核心觀念。這題在實務考試中具有相當的鑑別度,主因在於它同時考察了普通審判籍、特別審判籍與管轄恆定原則等複數概念。本題為爭議題,官方最後認定 B、D、E 選項皆為正確答案,你所選擇的 (D) 確實符合法律規範。以下我們深入解析各正確選項的法理依據:

管轄權的認定與恆定

首先,針對你選對的 (D),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13 條,對私法人之訴得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管轄;而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者,亦得由票據付款地法院管轄。本題 Y 公司在新竹且付款地在苗栗,故兩地法院均有管轄權。至於 (B) 選項,則是體現了第 27 條的「管轄恆定原則」,管轄權之有無應以「起訴時」為準,被告事後遷移住所並不影響原已取得的管轄權,故法院應駁回移送聲請。而在 (E) 假扣押聲請方面,依第 524 條規定,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Y 住桃園,桃園地院作為本案管轄法院,受理聲請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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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管轄權要點
💡 掌握管轄恆定原則、專屬管轄範圍與保全程序之管轄。
比較維度 一般/特別管轄 VS 專屬管轄
合意變更 原則上得合意變更 絕對不得合意變更
排他性 多法院可競合 排除所有其他法院
法院調查 被告抗辯時始調查 法院應職權調查
💬專屬管轄具有強制性與排他性,不容當事人約定排除,法院亦須主動介入調查。
🧠 記憶技巧:起訴時點定管轄,不動產限物權權,票據付款住所兼,保全程序兩邊選。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涉及不動產」即為專屬管轄,忽略須為「物權」訴訟;另易混淆合意管轄在消費者契約中係「得」移送而非「應」移送。
合意管轄之效力 應訴管轄 保全程序之撤銷 管轄權之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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