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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關於管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住於高雄之 X,起訴請求判決:住於嘉義之 Y 應將座落桃園之甲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X,主張 X 於某日與 Y 訂立買賣契約,出售該屋予 Y,並已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Y,不料事後發現該契約係受 Y 詐欺訂立,X 已撤銷該買賣契約,為此提起本訴。此訴訟應由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 B 住於臺中之 X,列住於彰化之 Y 為被告,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價金,於訴訟進行中,Y 遷移住所至臺中,於是 X 聲請將該訴訟移送臺中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應駁回該聲請
  • C 住於臺東之 Y 與設於臺北之 X 銀行簽立信用卡使用契約,約定就信用卡消費款有爭議時,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嗣 X 以 Y 為被告,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清償消費款之訴訟,如 Y 聲請將該訴訟移送至臺東地方法院,受訴法院應即准許
  • D 居住於臺中之 X,因出售貨物,收受設於新竹之 Y 公司所簽發、付款地為苗栗之本票一張,本票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X 得向新竹地方法院或苗栗地方法院對 Y 起訴請求給付本票票款
  • E 住於臺南之 X,以住於桃園之 Y 借款未償並有脫產行為為由,有意就 Y 所有座落臺中之房屋為扣押,仍得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核發准予假扣押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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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不靠選項推理出正確答案,請思考以下兩個核心問題:

  1. 當訴訟已經合法開始後,其中一方當事人的「生活地點」發生變動,從追求「訴訟經濟」與「程序安定」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允許案件隨之搬家,還是維持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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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綜合性極強的民事訴訟法管轄權考題,你能精準辨識多個法條的連環陷阱,顯示你對管轄制度的掌握已達實務水準。

  1. (B) 管轄恆定原則:依民訴法第 27 條,管轄權之有無應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繫屬後被告住所遷移,不影響原法院之管轄權,故法院應駁回移送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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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管轄權要點
💡 掌握管轄恆定原則、專屬管轄範圍與保全程序之管轄。
比較維度 一般/特別管轄 VS 專屬管轄
合意變更 原則上得合意變更 絕對不得合意變更
排他性 多法院可競合 排除所有其他法院
法院調查 被告抗辯時始調查 法院應職權調查
💬專屬管轄具有強制性與排他性,不容當事人約定排除,法院亦須主動介入調查。
🧠 記憶技巧:起訴時點定管轄,不動產限物權權,票據付款住所兼,保全程序兩邊選。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涉及不動產」即為專屬管轄,忽略須為「物權」訴訟;另易混淆合意管轄在消費者契約中係「得」移送而非「應」移送。
合意管轄之效力 應訴管轄 保全程序之撤銷 管轄權之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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