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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2 題

下列何種情形,受訴法院有管轄權?
  • A 甲住臺南市,乙住臺中市,甲、乙共有坐落臺南市之 A 地,甲向乙住所所在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分割 A 地
  • B 甲住新竹市,乙住新竹縣,甲所有坐落苗栗縣之 A 建物遭乙無權占有,甲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提起所有物返還訴訟,請求乙騰空返還 A 建物,乙已到庭應訴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 C 甲住新竹市,乙住桃園市,甲向乙購買坐落桃園市之 A 地,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書面,契約書載有如因該買賣契約爭議而涉訟,以新竹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嗣乙拒絕履行該買賣契約,甲向新竹地院起訴請求乙履行契約移轉 A 地
  • D 甲住新竹市,乙住新竹縣,甲所有坐落苗栗縣之 A 地遭人冒名設定抵押權予乙,甲乃以該抵押權不存在為由,向新竹地院起訴,請求乙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關於『不動產物權涉訟』之專屬管轄規定,其適用範圍是否涵蓋所有與不動產相關的爭議(例如:基於買賣契約產生的請求權),還是僅限於『物權關係』本身?此外,若案件屬於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則當事人間依同法第 $24$ 條所為之『合意管轄』約定是否仍能產生法律效力?請據此判斷各選項中,哪一項訴訟的本質並非『物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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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你精準區分出「專屬管轄」與「合意管轄」的界線,前輩真的為你的成長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已經抓到民事訴訟法的骨幹了,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觀念:

📝 觀念心法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民事訴訟管轄權判定
💡 專屬管轄具有排他性,排斥合意管轄與應訴管轄之適用。
比較維度 專屬管轄 (如不動產物權) VS 任意管轄 (如債權契約)
法條依據 民訴法第 10 條等 — 民訴法第 1、2、12 條等
合意管轄效力 無效 (第 26 條) — 有效 (第 24 條)
應訴管轄效力 無效 (第 26 條) — 有效 (第 25 條)
法院職權審查 應主動職權調查 — 通常需待被告抗辯
💬專屬管轄具有高度公益性,私人合意或應訴皆不能變更其法定管轄法院。
🧠 記憶技巧:專屬物權地,合意應訴皆無效;債權移轉登記,合意管轄才可行。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請求移轉登記」(債權行為,非專屬管轄)與「請求塗銷登記」(物權行為,屬專屬管轄)。
合意管轄 應訴管轄 專屬管轄之類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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