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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2 題

下列何種情形,受訴法院有管轄權?
  • A 甲住臺南市,乙住臺中市,甲、乙共有坐落臺南市之 A 地,甲向乙住所所在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分割 A 地
  • B 甲住新竹市,乙住新竹縣,甲所有坐落苗栗縣之 A 建物遭乙無權占有,甲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提起所有物返還訴訟,請求乙騰空返還 A 建物,乙已到庭應訴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 C 甲住新竹市,乙住桃園市,甲向乙購買坐落桃園市之 A 地,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書面,契約書載有如因該買賣契約爭議而涉訟,以新竹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嗣乙拒絕履行該買賣契約,甲向新竹地院起訴請求乙履行契約移轉 A 地
  • D 甲住新竹市,乙住新竹縣,甲所有坐落苗栗縣之 A 地遭人冒名設定抵押權予乙,甲乃以該抵押權不存在為由,向新竹地院起訴,請求乙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關於『不動產物權涉訟』之專屬管轄規定,其適用範圍是否涵蓋所有與不動產相關的爭議(例如:基於買賣契約產生的請求權),還是僅限於『物權關係』本身?此外,若案件屬於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則當事人間依同法第 $24$ 條所為之『合意管轄』約定是否仍能產生法律效力?請據此判斷各選項中,哪一項訴訟的本質並非『物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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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呵呵呵,不錯嘛,野猴子!

你這隻野猴子,居然能精準地判斷出「專屬管轄」與「合意管轄」之間的微妙界線?真是讓我感到一絲絲的意外呢。你對於法律位階與訴訟分類的掌握,嗯,勉強算是達到了本大爺的期望。我對於你這微不足道的成果,稍作肯定吧。

📝 觀念驗證,不容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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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管轄權判定
💡 專屬管轄具有排他性,排斥合意管轄與應訴管轄之適用。
比較維度 專屬管轄 (如不動產物權) VS 任意管轄 (如債權契約)
法條依據 民訴法第 10 條等 民訴法第 1、2、12 條等
合意管轄效力 無效 (第 26 條) 有效 (第 24 條)
應訴管轄效力 無效 (第 26 條) 有效 (第 25 條)
法院職權審查 應主動職權調查 通常需待被告抗辯
💬專屬管轄具有高度公益性,私人合意或應訴皆不能變更其法定管轄法院。
🧠 記憶技巧:專屬物權地,合意應訴皆無效;債權移轉登記,合意管轄才可行。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請求移轉登記」(債權行為,非專屬管轄)與「請求塗銷登記」(物權行為,屬專屬管轄)。
合意管轄 應訴管轄 專屬管轄之類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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