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2 題
下列何種情形,受訴法院有管轄權?
- A 甲住臺南市,乙住臺中市,甲、乙共有坐落臺南市之 A 地,甲向乙住所所在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分割 A 地
- B 甲住新竹市,乙住新竹縣,甲所有坐落苗栗縣之 A 建物遭乙無權占有,甲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提起所有物返還訴訟,請求乙騰空返還 A 建物,乙已到庭應訴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 C 甲住新竹市,乙住桃園市,甲向乙購買坐落桃園市之 A 地,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書面,契約書載有如因該買賣契約爭議而涉訟,以新竹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嗣乙拒絕履行該買賣契約,甲向新竹地院起訴請求乙履行契約移轉 A 地
- D 甲住新竹市,乙住新竹縣,甲所有坐落苗栗縣之 A 地遭人冒名設定抵押權予乙,甲乃以該抵押權不存在為由,向新竹地院起訴,請求乙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關於『不動產物權涉訟』之專屬管轄規定,其適用範圍是否涵蓋所有與不動產相關的爭議(例如:基於買賣契約產生的請求權),還是僅限於『物權關係』本身?此外,若案件屬於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則當事人間依同法第 $24$ 條所為之『合意管轄』約定是否仍能產生法律效力?請據此判斷各選項中,哪一項訴訟的本質並非『物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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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 哦呵呵呵,不錯嘛,野猴子!
你這隻野猴子,居然能精準地判斷出「專屬管轄」與「合意管轄」之間的微妙界線?真是讓我感到一絲絲的意外呢。你對於法律位階與訴訟分類的掌握,嗯,勉強算是達到了本大爺的期望。我對於你這微不足道的成果,稍作肯定吧。
📝 觀念驗證,不容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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