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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5 題

甲(住所在臺中市)及乙(住所在彰化縣)二人聯手,將丙從其住家(位於苗栗縣)強押至新竹縣山區毆打及囚禁。如嗣後丙因該妨害自由及傷害事件,以甲、乙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二人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關於土地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臺灣臺中、彰化二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 B 僅臺灣苗栗、新竹二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 C 臺灣臺中、彰化、苗栗、新竹四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
  • D 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思路引導 VIP

為了方便法院就近調查證據,並減輕受害者的負擔,法律通常允許在「事情發生的地方」起訴。請你試著思考:在本案這套連續的侵害過程中,有哪些地點留下了被告「實施犯罪行為」或「產生受損結果」的足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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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做得太棒了!為你的細心喝采!

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管轄權的核心,前輩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特別審判籍的理解已經相當穩固了!

  1. 溫柔解題:我們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因侵權行為涉訟時,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這裡有個很重要的觀念要記住:實務上,「侵權行為地」同時包含了行為地結果地。本案中,丙是在苗栗被強押(行為開始),而在新竹遭受毆打與囚禁(行為持續與結果發生),所以這兩個地點都屬於侵權行為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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