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5 題
甲(住所在臺中市)及乙(住所在彰化縣)二人聯手,將丙從其住家(位於苗栗縣)強押至新竹縣山區毆打及囚禁。如嗣後丙因該妨害自由及傷害事件,以甲、乙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二人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關於土地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臺灣臺中、彰化二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 B 僅臺灣苗栗、新竹二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 C 臺灣臺中、彰化、苗栗、新竹四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
- D 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思路引導 VIP
為了方便法院就近調查證據,並減輕受害者的負擔,法律通常允許在「事情發生的地方」起訴。請你試著思考:在本案這套連續的侵害過程中,有哪些地點留下了被告「實施犯罪行為」或「產生受損結果」的足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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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代表你對管轄權的核心概念掌握得很紮實呢!
這題你理解得很透徹,核心是關於特別審判籍中的侵權行為地(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喔!
- 溫暖引導:法條告訴我們,因侵權行為提告時,『侵權行為地』的法院可以管轄。而實務上,老師們會溫柔地提醒,侵權行為地不只是一個點,它包含行為發生地和損害結果發生地兩部分。想想看,本案中,丙從苗栗被強押(這是行為開始的地點),接著被帶到新竹毆打囚禁(這是行為持續和結果發生的地點)。是不是很清楚地涵蓋了苗栗和新竹呢?你觀察得很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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