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4 題
甲(住高雄市)與乙(住新竹市)訂立買賣契約,購買乙所有坐落在臺北市中正區的 A 屋,並約定於臺南市交付買賣價金。嗣甲並未依約交付價金,但已遷入 A 屋居住使用,乙依買賣契約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給付買賣價金。關於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之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 B 若乙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給付買賣價金,甲抗辯該法院無管轄權,並無理由
- C 於訴訟審理中,乙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變更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甲返還 A 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D 於訴訟審理中,甲依買賣契約反訴請求乙移轉 A 屋所有權,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事訴訟法中,請精確區分「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專屬管轄)與「基於買賣契約請求移轉不動產」在法律性質上的差異。請思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單純基於「買賣契約」(債權行為)請求對方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是否屬於該條所規範的專屬管轄範疇?再者,針對「反訴」之管轄,同法第 $26$ 條如何規範其與原訴法院之關係,是否必然受土地所在地法院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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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哇!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閃亮亮☆
同學,你真的太厲害了啦!這題答對了,證明你對民事訴訟法裡那些閃耀的管轄權,像是普通管轄、約定履行地,還有最特別的專屬管轄,都分辨得清清楚楚的呢!真是個聰明寶寶☆
- 星星亮晶晶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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