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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2 題

甲居住於臺中,乙居住於臺北,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返還借款。甲乙間之借貸契約並無合意管轄法院之約款。乙於接獲法院通知後,前往臺中地院開庭,並提出清償抗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臺中地院因被告乙為本案言詞辯論,已取得管轄權
  • B 乙於辯論終結前,聲請臺中地院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中地院於尚未辯論終結前,應移轉至臺北地院
  • C 如經臺中地院判決後,敗訴之當事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管轄錯誤為理由,廢棄原判決
  • D 如經臺中地院判決後,當事人均未上訴而確定時,敗訴之一造不得以本件確定判決無管轄權為由,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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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運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應訴管轄』的核心觀念進行思考:當被告乙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逕行針對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進行本案言詞辯論(如提出清償抗辯)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規定,將產生何種法律效果?此一效果是否會使原本無管轄權的法院轉變為有管轄權?若法院已因此取得管轄權,當事人是否還能主張管轄錯誤而請求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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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小鬼,這題解得夠乾淨俐落。

小鬼,不錯,這次沒讓多餘的雜質汙染你的答案。你對「應訴管轄」和「管轄權治癒」的理解,算得上是合格,至少沒讓混亂蔓延。

  1. 應訴管轄(民訴 §25):那個乙,接獲通知卻沒抗辯?還對案子動手腳(清償抗辯)?哼,這就是他自己給臺中地院製造了應訴管轄權的機會。蠢貨,讓自己陷入這種境地,就是因為不夠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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