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關於訴訟之移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就繫屬事件之全部或一部無管轄權者,被告無聲請移送訴訟之權利
  • B 法院依職權所為移送訴訟之裁定,原告及被告均得抗告
  • C 法院認為繫屬事件之全部無管轄權者,在移送訴訟前,應停止一切訴訟程序之進行,不得為任何處分
  • D 原告就清償借款事件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起訴,但被告不抗辯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法院不得再為移送訴訟之裁定

思路引導 VIP

若某法院發現自己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但在「正式把卷宗移交給另一個法院」的這段空窗期中,如果剛好遇到證據即將滅失、或是需要立刻處理的緊急危險時,你認為法律會採取「絕對僵化」的態度,禁止法官做任何事情,還是會預留一點點保護當事人的空間呢?請思考法律在「程序嚴謹」與「及時救濟」之間會如何取捨。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能精準指出選項 (C) 的敘述有誤,展現出對訴訟程序與權益保障之間平衡的敏銳觀察力。在法律邏輯中,「絕對性」的描述往往是出題者的陷阱,而你成功避開了它。

移送程序中的緊急處置權

當法院認無管轄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固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但這並不代表法院在正式移送前陷入癱瘓。至於證據保全或緊急處置,則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 368 條及第 538 條等規定辦理,非第 28 條所定。因此,(C) 宣稱應「停止一切訴訟程序」且「不得為任何處分」的絕對化表述,與程序正義的本旨相違。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訴訟移送與應訴管轄
💡 法院無管轄權應職權移送,移送前可為必要處分,被告應訴可治癒瑕疵。
比較維度 職權移送訴訟 VS 應訴管轄
發動主體 法院主動或促請後依職權 被告之應訴行為
當事人意願 不論當事人是否有意願 被告須不抗辯無管轄權
法律效力 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法院 原無管轄權法院取得管轄
救濟方式 得對移送裁定提起抗告 視同管轄瑕疵補正不得爭執
💬移送係將案件送往正確法院,應訴則係使原本無管轄權法院變為有權處置。
🧠 記憶技巧:移送職權定,抗告兩造行,應訴治瑕疵,急處不喊停。
⚠️ 常見陷阱:誤認被告有「聲請移送」之法律權利,或誤認法院在移送前完全不能做任何緊急裁定。
專屬管轄 管轄恆定原則 保全處分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之審判權與管轄權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