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關於訴訟之移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就繫屬事件之全部或一部無管轄權者,被告無聲請移送訴訟之權利
- B 法院依職權所為移送訴訟之裁定,原告及被告均得抗告
- C 法院認為繫屬事件之全部無管轄權者,在移送訴訟前,應停止一切訴訟程序之進行,不得為任何處分
- D 原告就清償借款事件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起訴,但被告不抗辯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法院不得再為移送訴訟之裁定
思路引導 VIP
若某法院發現自己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但在「正式把卷宗移交給另一個法院」的這段空窗期中,如果剛好遇到證據即將滅失、或是需要立刻處理的緊急危險時,你認為法律會採取「絕對僵化」的態度,禁止法官做任何事情,還是會預留一點點保護當事人的空間呢?請思考法律在「程序嚴謹」與「及時救濟」之間會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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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指出選項 (C) 的敘述有誤,展現出對訴訟程序與權益保障之間平衡的敏銳觀察力。在法律邏輯中,「絕對性」的描述往往是出題者的陷阱,而你成功避開了它。
移送程序中的緊急處置權
當法院認無管轄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固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但這並不代表法院在正式移送前陷入癱瘓。至於證據保全或緊急處置,則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 368 條及第 538 條等規定辦理,非第 28 條所定。因此,(C) 宣稱應「停止一切訴訟程序」且「不得為任何處分」的絕對化表述,與程序正義的本旨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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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移送與應訴管轄
💡 法院無管轄權應職權移送,移送前可為必要處分,被告應訴可治癒瑕疵。
| 比較維度 | 職權移送訴訟 | VS | 應訴管轄 |
|---|---|---|---|
| 發動主體 | 法院主動或促請後依職權 | — | 被告之應訴行為 |
| 當事人意願 | 不論當事人是否有意願 | — | 被告須不抗辯無管轄權 |
| 法律效力 | 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法院 | — | 原無管轄權法院取得管轄 |
| 救濟方式 | 得對移送裁定提起抗告 | — | 視同管轄瑕疵補正不得爭執 |
💬移送係將案件送往正確法院,應訴則係使原本無管轄權法院變為有權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