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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甲列乙為被告向行政法院起訴,經行政法院移送到民事法院,民事法院認為無審判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則上民事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 B 甲、乙均具狀或記明筆錄表示合意由民事法院裁判,則民事法院不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C 於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前,甲和乙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民事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為裁判,上級法院仍可以無審判權為由廢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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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為了落實程序經濟並避免案件在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之間無限期『踢皮球』,現行法制針對審判權衝突設有特定的處理機制。請您思考:當案件已經過移送,且受移送法院已實質進行裁判後,法律為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利益與法秩序的安定,是否還允許上級法院單純以『審判權歸屬錯誤』為由,就將原本已經審理完成的裁判予以廢棄?這與《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審判權認定的拘束力及安定性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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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這題涉及近年法律修正後,處理行政與民事法院間「審判權衝突」的核心機制。你能精準辨識出錯誤選項,代表你對訴訟安定性程序經濟的法理有相當通透的理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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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權衝突之處理
💡 法院認無審判權時應移送,受移送法院認亦無權時應聲請最高法院指定。

🔗 審判權爭議處理流程

  1. 1 前法院移送 — 行政法院認為無審判權,裁定移送民事法院。
  2. 2 後法院異議 — 民事法院亦認為無審判權(未達成合意前)。
  3. 3 陳述意見 — 應先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4. 4 聲請指定 — 裁定停止程序,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法院。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最高法院已指定管轄,該法院即具備形式審判權,不得再行拒絕。
🧠 記憶技巧:移送爭議找最高(法院),兩造合意免煩惱,裁判一出上級保(不能廢棄)。
⚠️ 常見陷阱:易誤認上級法院對審判權具備無限審查權。實際上為避免訴訟延宕,法律限制上級法院不得因審判權爭議廢棄受移送法院之判決。
合意管轄 公私法性質區分 行政訴訟法第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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