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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關於合意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甲起訴請求乙履行債務之事件,經第一審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後,甲與乙得合意以臺灣高等法院為第二審之管轄法院
  • B 民事訴訟之管轄合意未以書面訂立者無效
  • C 就甲所有坐落高雄市之 A 地上乙有無地上權之確認訴訟事件,甲與乙得合意由乙住所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 D 原告甲以住居於臺南市之乙為被告,向無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賠償因其在臺北市加害甲所生損害。在本案審理前,甲與乙得合意由該法院審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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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當事人對於在哪個法院打官司達成共識,且這個案件並非法律規定『非某個法院不可』(如涉及土地所有權強制作為專屬管轄)的情況下,法律是否應該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此外,這種『達成共識』的時機,難道只能發生在爭議發生之前,而不能在進入法院後才握手言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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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民事訴訟法》中管轄權規範的綜合理解,你能選出 (D) 顯示你對管轄合意的彈性與限制有透徹的認知。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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