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關於合意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甲起訴請求乙履行債務之事件,經第一審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後,甲與乙得合意以臺灣高等法院為第二審之管轄法院
- B 民事訴訟之管轄合意未以書面訂立者無效
- C 就甲所有坐落高雄市之 A 地上乙有無地上權之確認訴訟事件,甲與乙得合意由乙住所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 D 原告甲以住居於臺南市之乙為被告,向無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賠償因其在臺北市加害甲所生損害。在本案審理前,甲與乙得合意由該法院審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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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當事人對於在哪個法院打官司達成共識,且這個案件並非法律規定『非某個法院不可』(如涉及土地所有權強制作為專屬管轄)的情況下,法律是否應該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此外,這種『達成共識』的時機,難道只能發生在爭議發生之前,而不能在進入法院後才握手言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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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民事訴訟法》中管轄權規範的綜合理解,你能選出 (D) 顯示你對管轄合意的彈性與限制有透徹的認知。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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