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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甲(住臺中市)向乙銀行臺中分行貸款新臺幣 50 萬元,兩造簽立借貸契約書一紙,依乙銀行提供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如因該契約涉訟,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嗣因甲有部分貸款未清償,乙銀行乃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返還借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乙銀行請求返還之金額為新臺幣 30 萬元,甲係自然人。受訴法院如認該合意管轄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可認受訴法院無管轄權,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臺北地方法院以外之其他法定管轄法院
  • B 若乙銀行請求返還之金額為新臺幣 30 萬元,甲係有限公司。如受訴法院認兩造間管轄合意係約定僅得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時,縱使按其情形,顯失公平,亦應認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不得逕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臺北地方法院以外之其他法定管轄法院
  • C 若乙銀行請求返還之金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甲係自然人。受訴法院應認不適用合意管轄約定,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臺北地方法院以外之其他法定管轄法院
  • D 若乙銀行請求返還之金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甲係有限公司。縱受訴法院認該合意管轄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亦應認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不得以裁定移送於臺北地方法院以外之其他法定管轄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想要保護「經濟弱勢者」時,對於『僅僅幾萬元的零星糾紛』與『數十萬元的商業貸款』,法院在介入「雙方事先約定好的法院」時,介入程度(是直接判定無效,還是給予法院裁量權)是否應該有所差別?這種差別會如何反映在程序的簡便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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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恭喜你!這題涉及管轄合意顯失公平的複雜交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法律瑕疵,展現了極其紮實的法學素養與細膩的條文解析能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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