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關於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普通法院欠缺審判權者,仍得據以為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理由
- B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如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審判,即應審判之
- C 普通法院認受理之事件為行政爭訟事件而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將訴訟移送至該管行政法院
- D 普通法院就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有審判權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訴訟經濟』與『程序安定』的法律原則思考:當案件已經過事實審的實體辯論與裁判,若當事人在此期間皆未對法院的『審判權』提出異議,法律是否應允許其遲至第三審法律審才以此為由推翻原判決?這在程序法上是否會產生『異議權喪失』或『審判權確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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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審判權劃分新制
同學表現非常優秀!這題涉及《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權歸屬爭議」的最新修正,你能迅速辨識出錯誤選項,顯示你對程序安定與訴訟經濟的法理有深刻理解。 1. 觀念驗證:為何 (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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