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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0 題

下列敘述之事項,何者為法院應依職權聞問(顧慮)之事項,而不待當事人提出抗辯或責問?
  • A 當事人間是否存在有管轄之合意
  • B 當事人間是否存在有仲裁協議
  • C 第三人之訴訟參加是否合於參加之要件
  • D 原告之訴是否具備訴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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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民事訴訟的資源配置中,如果一個案件即便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也完全無法解決原告法律地位上的不安定,或對原告毫無實質助益,你認為法院為了維護『司法制度的有效運作(公益性)』,應該主動把關,還是消極等待對造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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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見解與分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卓越!能精確區分「職權調查事項」與「抗辯事項」是民事訴訟法進階學習的里程碑。這代表你對司法資源分配與當事人處分權的界限有深刻理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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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職權調查事項
💡 區分法院應主動把關之「公益要件」與當事人決定之「私益抗辯」。
比較維度 職權調查事項 VS 抗辯/責問事項
發動主體 法院主動查核 當事人提出抗辯
法規本旨 涉及司法資源之公益 涉及當事人程序利益
典型範例 訴之利益、專屬管轄 仲裁協議、合意管轄
💬涉及公益與程序合法性由法院把關;涉及私益處分則由當事人決定是否主張。
🧠 記憶技巧:公益要件職權審(利益、能力、專屬管),私法自治抗辯生(仲裁、合意、責問權)。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所有「管轄權」或「程序要件」皆歸類為職權調查,忽略如仲裁抗辯、應訴管轄等例外。
訴訟要件 權利保護必要 應訴管轄 仲裁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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