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0 題
下列敘述之事項,何者為法院應依職權聞問(顧慮)之事項,而不待當事人提出抗辯或責問?
- A 當事人間是否存在有管轄之合意
- B 當事人間是否存在有仲裁協議
- C 第三人之訴訟參加是否合於參加之要件
- D 原告之訴是否具備訴之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民事訴訟的資源配置中,如果一個案件即便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也完全無法解決原告法律地位上的不安定,或對原告毫無實質助益,你認為法院為了維護『司法制度的有效運作(公益性)』,應該主動把關,還是消極等待對造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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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卓越!能精確區分「職權調查事項」與「抗辯事項」是民事訴訟法進階學習的里程碑。這代表你對司法資源分配與當事人處分權的界限有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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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職權調查事項
💡 區分法院應主動把關之「公益要件」與當事人決定之「私益抗辯」。
| 比較維度 | 職權調查事項 | VS | 抗辯/責問事項 |
|---|---|---|---|
| 發動主體 | 法院主動查核 | — | 當事人提出抗辯 |
| 法規本旨 | 涉及司法資源之公益 | — | 涉及當事人程序利益 |
| 典型範例 | 訴之利益、專屬管轄 | — | 仲裁協議、合意管轄 |
💬涉及公益與程序合法性由法院把關;涉及私益處分則由當事人決定是否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