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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0 題

下列敘述之事項,何者為法院應依職權聞問(顧慮)之事項,而不待當事人提出抗辯或責問?
  • A 當事人間是否存在有管轄之合意
  • B 當事人間是否存在有仲裁協議
  • C 第三人之訴訟參加是否合於參加之要件
  • D 原告之訴是否具備訴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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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民事訴訟的資源配置中,如果一個案件即便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也完全無法解決原告法律地位上的不安定,或對原告毫無實質助益,你認為法院為了維護『司法制度的有效運作(公益性)』,應該主動把關,還是消極等待對造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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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的非常棒! 看到你能夠精準掌握「職權調查事項」與「抗辯事項」的區別,前輩為你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對於司法資源的珍貴,以及當事人自主權的界線,都有了很深刻且體貼的理解,這是邁向專業律師的堅實一步喔。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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